涉诉信访是涉法信访的一部分,主要是指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做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判结果不服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作为信访形式之一的涉诉信访为我国现行法认可,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对于任何国
涉诉信访是涉法信访的一部分,主要是指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做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判结果不服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作为信访形式之一的涉诉信访为我国现行法认可,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审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2005年1月5日国务院通过的《信访条例》更为具体地规范了信访制度。当前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随之而来且呈现日益激化的趋势。在此社会背景下,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较大,各种纠纷也越来越多,因而利益关联者纠纷解决的期望也更急迫。在法治成为社会主要生活方式的环境中,较多的纠纷进入司法机关以求获得解决。而我国当前的司法维护正义的能力和环境均有不足之处,一旦司法机关不能实现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诉求,利害关系人就会通过信访等途径追求利益诉求。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是解决纠纷的基本途径,涉诉信访的较高频率出现对司法会产生影响,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涉诉信访对司法独立性的影响
虽然《信访条例》第15条和第21条规定信访部门对属于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每年仍然有大量涉诉信访通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有关领导的指示、批复转向法院。从表面上看,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只是充当传递涉诉信访信息的载体,但实际上,这些机关却以不同形式介入司法、分享审判权,通过个案监督、请示汇报等非司法程序,改变既定裁判的效力。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具备司法审判的职权和能力,却通过各种法定方式和隐性手段影响甚至干预司法审判,而涉诉信访则为这种影响和干预提供了制度上的条件和保障。
如果说立法机关介入司法尚有法律依据,那么行政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过问”则是传统人治思想的延续信访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涉诉信访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通过指示、批复等方式对具体案件提出指导精神或倾向性意见,法院或者基于对行政机关的制度依附,或者出于对维护社会稳定责任的考量,大多附和、遵循行政机关的意见。在制度上很难说得清楚监督和干预司法审判之间的区别,因为各种各样的监督形式总能找到极佳的视角、最正当的理由以及无可挑剔的表达,在它们精致的组合与排列中强烈地显示着改变或维持司法审判结果的迫切要求各种权力较量的结果是司法职权大多以妥协告终非司法力量通过介入信访化解对司法审判进行法外干预,使司法审判的预期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损害了司法独立,动摇了司法权威。
二、涉诉信访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鉴于信访化解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将涉诉信访情况纳入每年的工作报告。我国从中央到地方也都将减少涉诉信访作为考核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并将此与干部的政绩考核、工作考评紧密挂钩。涉诉信访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法官切身利益,这给法官带来压力,也影响到法官的业绩。于是,在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时,法官首先考虑的是该案的处理会给其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而不是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法律。如何避免被信访,追求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位一体等,左右了法官的思想,有时甚至取代了所必需的法律职业思维。面对强大的信访压力和“息访”的任务,如果一个实体和程序完全正确的公正裁判会引起信访,而一个具有倾向性甚至不公的裁判却能终结纠纷,那么法官的选择也就尽在情理中了。这样就不难理解法院对案件调撤率的重视。法官为求各方当事人都乐于接受裁判认定的利益归属,费尽心思反复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做思想工作,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往往比直接裁判大得多,有时甚至是为求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背离法律原则地使一方当事人接受不尽合理的条件或放弃可能得到的利益。信访人是因为质疑司法公正才提起涉诉信访的,而追求低涉诉信访率对司法审判的不良影响反过来扭曲了司法审判本身所应具备的公正性。
三、涉诉信访弱化司法公信力
法院接到涉诉信访后,为了达到信访化解的良好效果。大多主动或不得已采取“法外息诉”的方式,信访人通过涉诉信访享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外利益。在正常司法程序中不应得到的请求反而在信访的处理中得到满足,这种对涉诉信访处理的宽容态度变相鼓励了信访人寻求法外救济途径的心理,也使非正常的法外救济方式在社会广泛传播并迅速蔓延。当事人纷纷效仿以分享这种成果,结果是只要案件的审判结果无法满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甚至案件刚起诉到法院,当事人便向有关部门信访。“大闹快解决、小闹慢解决、不闹不解决”,把获得救济的希望寄托于法外因素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长官意志。当事人因此形成“行政权”高于“司法权”的错觉,不再相信司法审判是解决纠纷的终局性有效手段.更多地通过行政途径寻求救济而乐此不疲。司法公信力就在当事人意识中走向不断弱化。
涉诉信访日益增多对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以及司法的公信力等都会产生影响,因此适当而依法的减少涉诉信访将有助于为司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作者: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李定远、白开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