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做好职务犯罪侦查的几点看法

2014-07-30 22:05:05 72
改革是保障检察工作稳步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是全社会上下对检察机关的殷切期盼。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推进,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呈现出新的情况和特点,如大案要案、串案窝案增多,跨地区作案、携款潜逃严重,作案手段日趋智能化等,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
  改革是保障检察工作稳步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是全社会上下对检察机关的殷切期盼。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推进,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呈现出新的情况和特点,如大案要案、串案窝案增多,跨地区作案、携款潜逃严重,作案手段日趋智能化等,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的背景之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既面临着新机遇也给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带来了新的挑战。加强职务犯罪侦办能力,积极落实中央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提出的更高要求,是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一项重大现实任务。
  
  受制于传统观念以及客观情况的制约,在过去形成的一些执法理念和手段方法,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有的甚至成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的障碍。实践操作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也表明我国当前的职务犯罪侦查的工作体制,无论职务犯罪侦查的理念、侦查模式、侦查机构管理体制、侦查保障体制,都还存在不能完全适应惩治职务犯罪现实需要的地方。因此,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制度进行研究,从探索改革和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体制的思路和方案,对创新和完善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机制和检察工作机制无疑具有重要的紧迫现实意义。
  
  一、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
  
  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和新阶段,随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形势和任务的快速发展变化,在司法实践中,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逐渐显现出一些不足之处:
  
  (一)信息资源共享不畅
  
  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工作是检察机关有关职能部门为履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对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储存、分析和运用的一项专门工作。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当前职务犯罪涉案信息管理体制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职务犯罪信息的具体标准和管理规范,在党纪、政纪中都包含有大量涉嫌职务犯罪信息的有关规定,故这些职能机关大多将其作为违规、违纪、一般违法信息自行处置和管理,直至将犯罪嫌疑人“双规”并追缴赃款赃物之后,再移送检察机关。其后果是:要么因不当“侦查”造成关键证据的灭失和主要涉案人员潜逃,要么因程序违法所取“证据”丧失法定证明力并贻误破案时机,往往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直接导致部分职务犯罪案件有罪难究。
  
  (二)侦查活动受干扰多、阻力大
  
  职务犯罪侦查的对象往往在当地拥有一定的政治地位和经济优势。犯罪分子在得到消息后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案发时通常会利用各种政治以及经济资源来对抗侦查。同时,某些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的过程中逐渐结成一定的利益集团,并千方百计的采取种种干扰行为来对抗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同时,某些地方和单位的保护主义严重,为了维护本地利益,也会运用各种手段来阻碍侦查。
  
  (三)单纯以口供来进行破案的侦查模式尚未完全杜绝
  
  在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史上,曾先后出现三种刑事侦查模式:一是神明裁判主义侦查模式。二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三是“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从我国立法上看,法律确认的是实行“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还基本沿用着“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掌握一定的犯罪线索之后,经过初查认为可能成案的,便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线索后来收集其他证据,整个侦查活动的基本上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进行的,往往忽视对其他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的获取,这样势必或多或少的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的办案现象,进而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新形势做好职务犯罪侦查的几点应对
  
  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如何加快适应速度,积极落实新要求,是摆在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面前一项紧迫任务。关键是要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整体工作思路进行战略调整,确保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活动顺利健康发展。
  
  (一)坚持依法办案
  
  实现法治化办案,是党和人民长期以来的殷切期盼,也是新形势下保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顺利长远进行下去的保障。坚持依法办案,就是严格依照法律办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权力多大,地位多高,只要触犯现行法律、涉嫌职务犯罪,就应当及时依法查处;二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把依法办案的理念深入到侦查活动的各个环节,严格依照程序办案,不办人情案,不办枉法案。
  
  (二)实行协同一体化办案
  
  实现协同化办案,主要应从以下几点把握:一是要有法治观。进行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时,要严格树立法治化办案观念,在案件管辖、与纪委联合办案等方面,都要严格依照党中央确定的反腐机制来进行。二是要有大局观。开展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要讲政治、讲高度,紧紧围绕在有利于民生、有利于发展、有利于大局的三个有利于前提下进行,不能局限于一隅。从而使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实现社会效果与法治效果的相统一。
  
  (三)引入社会化评价模式
  
  职务犯罪侦查活动鲜明体现的是其司法性,但也不可忽略的是其社会性。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时代,全媒体、自媒体的不断涌入显现,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同样面临着种种改变。由于司法领域意识形态复杂,在职务犯罪活动中如果不依法规范办案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就会被少数社会人士特别是某些有不良企图的人进行炒作。就会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甚至发生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时间。为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施,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既要树立依法办案思想,同时也要树立各项办案流程、方式方法经得起社会评价的意识,从社会的全方位角度来谋划侦查办案,经得起社会考验,从而提高执法公信力,为职务犯罪侦查活动适应新形势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