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具有当事人资格

2014-08-11 22:54:35 200
--原告张波与被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广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波诉称,2013年3月至10月我为被告承包的阿瓦提县多浪置业广场大楼供应苯板,被告共欠我款项总计262837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经我多次找
  --原告张波与被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广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波诉称,2013年3月至10月我为被告承包的阿瓦提县多浪置业广场大楼供应苯板,被告共欠我款项总计262837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经我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均以无钱及其他理由拒绝支付。为保障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262837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广泰分公司辩称,欠原告的钱属实,同意给付,但是现在公司经济困难,希望原告能给一定的还款期限。
  
  焦点问题
  
  本案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被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的问题。部分法官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因此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将被告更换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后再进行审理。
  
  处理情况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具有合法的经营权,与之相对应的,其可以以自己的身份独立参加诉讼,具有当事人资格。当然,如果在承担民事责任过程中,以自己经营管理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基于上述思路,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组织了解决,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广泰分公司给付原告张波欠款262837元,此款于2014年9月15日之前付清;2.案件受理费26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广泰分公司负担。
  
  经验与启示
  
  民事案件的处理,首先应当解决程序问题,比如原、被告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诉求是否明确,是否应当受理,应否调查取证等等。在解决了程序问题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实体的审理和处理。
  
  一些法官,特别是初任法官,拿到案子之后,直接解决实体问题,往往忽略了程序问题,结果导致程序违法、处理错误,影响了案件质量,也影响了司法公正。
  
  (阿瓦提县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