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对医疗保险有一定的享有权

2014-08-26 16:19:42 155
袁某原来在一家外省公司工作,现因身体不好不得不辞职回家。以后,不仅可能长期处于失业状态,而且因无经济来源,治病的费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寄望于医疗保险。袁某想了解一下国家对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有何特殊规定? 解答:为保障事业人员医治疾病,我国
  袁某原来在一家外省公司工作,现因身体不好不得不辞职回家。以后,不仅可能长期处于失业状态,而且因无经济来源,治病的费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寄望于医疗保险。袁某想了解一下国家对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有何特殊规定?
  
  解答:为保障事业人员医治疾病,我国法律法规对其基本医疗保险有如下规定:
  
  第一、失业人员不必自己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77号)第一、第二条也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参保地事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也就是说,如果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并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失业保险基金将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本人无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且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但不再享受原有事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第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的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转出地事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鲁甸县法院  张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