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立案阶段法官释明权的范围

2014-08-26 16:32:23 176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参差不齐,尤其欠缺法律知识的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较弱。当事人自身诉讼能力的欠缺会造成诉权得不到保障,也会降低司法效率。因此,基于保障当事人权益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考量,需要法官依法合理行使释明权,指导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参差不齐,尤其欠缺法律知识的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较弱。当事人自身诉讼能力的欠缺会造成诉权得不到保障,也会降低司法效率。因此,基于保障当事人权益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考量,需要法官依法合理行使释明权,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同时,立案受理阶段是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的第一关,法官在立案受理阶段依法充分的行使释明权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尤为重要,本文结合笔者自身基层司法工作经验,对立案阶段法官释明权展开探讨,以期为立案阶段法官释明权的范围做出合理界定。
  
  一、释明权的内涵
  
  释明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意见或提供的证据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形下,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提醒、启发或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修正的诉讼行为。释明权既是法官的权利也是义务,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法官的“告知”行为,主要是针对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法律认知能力等诉讼能力的的偏差,合理的行使释明权,在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在实质意义上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最大限度的追求实体正义。
  
  二、法官行使释明权应遵循的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法官基于自身角色的要求,需要遵循中立和适度原则。
  
  (一)中立原则,诉讼中法院应严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尤其在立案阶段,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应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事项,一般不应进行释明,避免对方当事人对法院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
  
  (二)适度原则,法官行使释明权应适度,法官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意见或提供的证据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形下,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提醒、启发或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修正,上述事项一般是程序上的,对于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法官一般应遵循当事人的意愿,由其自由处分。
  
  三、立案受理阶段法官释明权的范围
  
  在现代民事诉讼法理论上,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在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请求及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时,法院依法将相关的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权限。这一制度对解决我国目前公民文化和法律素质低,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落实司法为民,促进司法公正起到积极作用。立案是纠纷进入法院的最初阶段,在审查过程中,不难发现当事人文化素养、法律意识难以满足诉讼要求的情形,由于该阶段释明的对象一般为原告(少数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同时来法院则另当别论),因此,立案法官正确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顺利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审判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案件管辖的释明
  
  立案法官发现不属于法院主管的,应告知其救济途径。如果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告知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即根据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等具体情况指明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二)法律程序的释明
  
  劳动争议案件未经劳动仲裁,告知其劳动仲裁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对已调解和好的或被判不离的离婚案件,在六个月内原告又起诉要求离婚的,告知其法律规定原告再次起诉有六个月的时间限制;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一事不再理,但可依法申诉,请求引发审判监督程序。
  
  (三)诉讼风险的释明
  
  当事人立案时,在向其送达诉讼风险告知书时,口头告知起诉人可能因诉讼请求不当、超过诉讼时效、不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举证超过时限、举证不能等导致的败诉风险。
  
  (四)诉讼请求释明
  
  1、诉讼请求不明确的释明。诉讼请求不明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诉求不明确或自相矛盾,使法院无法理解其真意,例如仅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未写清具体赔偿多少或暂定为多少。
  
  2、诉讼标的的释明。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标的一般是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选择何种诉讼标的,即以什么法律关系作为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基础,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权益的实现。然而,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的无知或理解不当,起诉时只是陈述了自然事实,但对依何种法律关系起诉并不明确,如是根据合同起诉还是侵权起诉,法院如简单自行决定就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五)原、被主体资格的释明
  
  起诉人如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告知起诉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才有权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时,如将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单位部门作为被告或法人单位中普通员工作为被告起诉,应向其释明更换被告。如果法官发现原告的起诉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六)举证责任的释明
  
  证明责任本属于当事人,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当事人不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伪,就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但是,如果当事人误认为自己无证明责任而不提出证据材料,或者误认为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已充分而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材料,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提供证据材料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经法官释明后,当事人仍不提供的,就应依法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日益深入,我国司法审判模式逐渐由法院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在此背景下,当事人合法正确的履行自身诉讼义务对诉讼的输赢具有重要影响。法官释明权的合理行使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关于立案阶段法官释明权的规定不够完善,应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从法律制度上规范释明权的行使,使之更具实用性和操作性,进而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白开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