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婚龄骗领结婚证 无效情形消除后婚姻应为有效

2014-09-05 20:56:44 149
未达法定婚龄办理结婚证,在法定无效婚姻情形消除后,双方婚姻关系应为有效,双方因离婚问题引起的纠纷应作离婚纠纷处理。近日,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场坝中心人民法庭审结。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常某离婚,双方所生女孩小艺由
  未达法定婚龄办理结婚证,在法定无效婚姻情形消除后,双方婚姻关系应为有效,双方因离婚问题引起的纠纷应作离婚纠纷处理。近日,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场坝中心人民法庭审结。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常某离婚,双方所生女孩小艺由原告李某负责抚养。
  
  2005年8月,男青年李某与女青年赵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2006年12月8日生育一女小艺,2008年7月21日,赵某离婚龄还差5个月,但双方还是通过关系在乡镇民政所补办了结婚证,2008年12月,赵某无故离家出走,至今音讯杳无。2014年5月,李某向法院起诉与赵某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同居时被告仍未达法定婚龄,双方同居生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后双方虽然补办结婚登记,但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仍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办理的结婚证是无效的,但现在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除,故对双方的关系应按照合法婚姻对待。本案中,双方结婚后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后,长期不与原告联系,双方分居生活已近六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所生女孩李艺一直随原告李昌祥生活,结合被告外出下落不明的实际,原告诉求将所生女孩李艺判归其抚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二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镇雄县人民法院   宋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