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应申请再审还是重新起诉

2014-09-19 17:44:12 105
[案情] 2013年4月份王某以租赁合同纠纷将重八建起诉至法院,因主体不适格,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书送达后,王铜义不服,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认为,原审裁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咸阳中院的(2014)咸中
  [案情]
  
  2013年4月份王某以租赁合同纠纷将重八建起诉至法院,因主体不适格,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书送达后,王铜义不服,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认为,原审裁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咸阳中院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021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之后,王某又于2014年3月7日以有新证据为由向长武县人民法院起诉。
  
  [分歧]
  
  本案收到诉状后对能否受理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虽在二审法院作出终局裁定后又起诉,但其有新的证据,有可能推翻二审作出的裁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又起诉,虽有新证据,但应该告知原告申请再审,而不应该受理。
  
  [评议]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
  
  项之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本案中王某在二审法院裁定书生效后,又再次向法院起诉。在立案时,法院应告知其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而不应该立案受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对一审判决、裁定没有提起上诉的,该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上诉后经过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该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过再审程序解决。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当事人可以再行起诉,因为原告撤诉只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意味着放弃实体权利,从程序上讲,人民法院用裁定方式准许原告撤诉,仅意味着同意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当事人还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而此案中并非原告自愿撤诉,而是法院裁定其撤诉。
  
  2、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法律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原审案件的错误,此具有补救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
  
  百条第(一)款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通过再审程序不仅维护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该案中王某认为自己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的,不应该重新起诉,而应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长武法院   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