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暴力与劫取财物不再同一时间的定性

2014-10-09 20:46:58 52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产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产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两者的区别,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强度达到足以控制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强制,且是不足以控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
  
  其次,两罪的劫取财物时间性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侵害相威胁,如果被害人不当场交出财物,行为人将当场把威胁的内容真正实施,强调方法手段行为与目的结果行为的时空同一性,被害人受到侵犯是现实直接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不具有紧迫性,行为人往往扬言如不满足要求将把威胁内容变成现实,通常设定某种不利后果转变为现实的时间间隔,时空跨度一般较大,一定程度上为被害人遭受物质或精神上的伤害提供了缓冲的余地。
  
  (蒋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