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责任的认定

2014-10-10 13:44:49 53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失。保证责任消失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失。保证责任消失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有两种,一种为一般保证,另一种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
  
  两种责任前提“不能履行与不履行”一字之差对于债权人的利益来说则相差很大。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虽然债权人最后仍有可能求得债权的完全清偿,但其耗费的精力和代价是可想而知的。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鲁甸县人民法院   蒋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