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收礼入刑”拉低反腐的高压线

2014-10-13 09:40:48 112
近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在北京贿赂案件的刑事辩护论坛上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该罪行只以官员是否收受他人财物为依据,取消为他人牟取利益这一限制。收礼入刑是一项预防腐败的有力措施,是封堵反腐漏洞的利器。 我国现行《刑
  近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在北京“贿赂案件的刑事辩护”论坛上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该罪行只以官员是否收受他人财物为依据,取消“为他人牟取利益”这一限制。“收礼入刑”是一项预防腐败的有力措施,是封堵反腐漏洞的利器。
  
  我国现行《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也就是说,官员非法收受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这一观点曾被最高法、最高检写进司法解释中,即“贪赃并枉法”才构成受贿罪,“贪赃不枉法”不构成受贿罪,而往往只作为违纪来处理。
  
  这一法条长期以来备受诟病。官员接受贿款的行为本身,就是侵害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应该作为犯罪予以追究,而不必考虑受贿之后官员是否“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立法短板也给腐败案件的调查取证、定罪带来困难。司法机关不仅要举证官员接受过贿款,还要证明事后有“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
  
  “收受礼金罪”拟进入刑法,不仅是用以规范官员的“礼尚往来”问题,而是要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现行刑法中“受贿罪”的立法短板问题,它将实实在在地降低官员职务犯罪的门槛,编密了制度反腐之网。
  
  早在2013年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表示,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而今天有望要付诸实践的“收礼入刑”的新举措,正是对制度防腐的有益尝试,值得期待。(民丰县人民法院   张韶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