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管辖应如何确定?

2014-10-23 14:32:58 74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在西安上学期间认识,大学毕业后俩人于2007年1月在西安市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7年10月23日生一女孩(现随乙女生活)。2009年8月29日双方在西安市A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甲男在西安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工作,住所地为西安市A区,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在西安上学期间认识,大学毕业后俩人于2007年1月在西安市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7年10月23日生一女孩(现随乙女生活)。2009年8月29日双方在西安市A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甲男在西安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工作,住所地为西安市A区,乙女户籍从2009年12月3日迁入原告父母所在地长武县。2012年7月乙女从原告父母所在地离开长武县。2013年3月,甲男与乙女俩人因琐事争吵后,乙女携带孩子不知去向。2014年5月,甲男向长武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
  
  分歧意见
  
  对本案管辖如何确定,产生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为,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乙女的住所地就是户籍所在地在长武县,因此该案应由长武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意见为,乙女的户籍所在地在长武县,乙女长期不在长武县居住生活,理应由乙女经常居住地管辖,但由于乙女不知去向,其经常居住地法院无法查清,依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乙女离开住所地已经连续超过一年以上,因此该案由甲男住所地A区法院审理。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这条规定是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中,乙女户籍所在地在长武县,从这一点上判断似乎长武县法院有管辖权,但是乙女从2012年7月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后再也没回来。乙女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乙女离开其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以上,故乙女住所地法院已经无管辖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甲男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西安市A区,乙女住所地虽在长武县,但乙女从2012年7月从长武县离开后,至今再未回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依照此规定该案应由甲男住所地法院管辖,即由甲男住所地西安市A区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西安市A区法院审理。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贾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