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房,实际出资人权利终实现

2014-10-28 16:06:33 140
你是否经历过亦或是听说过自己或朋友因为种种原因购买商品房时登记到亲戚朋友的名下呢?如果有,你们是否思量过这其中的法律风险以及有关的风险避免问题呢?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王宇飞律师近来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某于2007年2月27日在西充县金天置业
  你是否经历过亦或是听说过自己或朋友因为种种原因购买商品房时登记到亲戚朋友的名下呢?如果有,你们是否思量过这其中的法律风险以及有关的风险避免问题呢?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王宇飞律师近来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某于2007年2月27日在西充县金天置业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套位于滨湖花园的住宅。时因王秀(系化名,系王某某的侄女)的子女读书住校问题(为了避免子女以后缴纳住校费问题:当时本地中学规定城镇户口或农村居民在县城有住房的可以不住校,否则必须住校同时缴纳住校费),在王秀的再三请求下,王某某同意将自己全额出资购买的房屋暂时登记在王秀名下。
  2010年7月许,王某某在发现西充中学已废止上述住校费的相关规定后便与王秀商议房屋所有权变更事宜。王秀表示因为该房屋的相关手续已递交房管部门,同时相关登记税费已经缴纳,无法立即进行更改。只有等房屋产权证办理下来后再进行变更。
  遂在2010年7月28日,王某某与王秀便在刘某某和简某某的现场见证下达成了《过户转让协议》。然而王秀2013年年初实际领取到房产证后便以各种理由对王某某的变更过户要求进行搪塞。
  王律师在接受本案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同时仔细认真查询了相关资料,提出:王某某是该房屋的实际购买人,这个是有购买房屋的原始票据予以支持的,同时王某某与王秀于2010年7月28日达成了关于房屋变更过户的协议。王秀应当严格履行《协议》中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
  本案后经西充县人民法院的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王律师的意见后判决:王秀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讼争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王某某名下,受理费3620由王秀承担。双方均不上诉。
  (南充市西充县司法局  王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