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不能生育可以作为要求抚养小孩的条件

2014-10-31 20:44:05 128
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女儿刘娜由原告祖艳抚养,儿子刘浩由被告刘云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云负担。 原、被告于2005年底认识后便同居生活,2006年9月29日生育女儿刘娜,2008年2月17日生育儿子刘浩,2
  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女儿刘娜由原告祖艳抚养,儿子刘浩由被告刘云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云负担。
  
  原、被告于2005年底认识后便同居生活,2006年9月29日生育女儿刘娜,2008年2月17日生育儿子刘浩,2009年原告祖艳做了结扎手术。2010年原告离家出走,两个孩子一直随被告刘云生活。原、被告同居期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庭审中原、被告均要求抚养两个小孩。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一子一女,比照婚姻法规定处理,同居双方均负有抚养义务。因原告已做了结扎手术,不能再生育,原、被告双方各抚养一个较为恰当,被告辩称两个孩子均由其抚养,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1款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遂作出上述判决。
  
  (鲁甸县法院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