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社会诚信地基的砖石

2014-11-03 19:46:54 137
中国古代有一言九鼎、一诺千金的古训。一个人,乃至一个企业,要想建立起他人对自己的信任,也许需要漫长的时间,然而要毁掉已经建立起来的信任,也许只要一瞬间。 2013年11月5日这天,老赖成为热词。老赖,这个诞生于网络时代的新称谓,专属于那些不履行生
  中国古代有“一言九鼎、一诺千金”的古训。一个人,乃至一个企业,要想建立起他人对自己的信任,也许需要漫长的时间,然而要毁掉已经建立起来的信任,也许只要一瞬间。
  
  2013年11月5日这天“,老赖”成为热词。“老赖”,这个诞生于网络时代的新称谓,专属于那些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人。用法言法语表述“,老赖”就是“失信被执行人”。11月5日这天,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南省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一则与“老赖”有关的新闻。这个堪称好消息的新闻可用一句话描述:截至11月4日,全国已有31259名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俗地说,就是已有3万多名“老赖”上了黑名单。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出台背景
  
  近年来,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在运用执行案件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2006年3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全市第一批50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09年3月开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协作,将全省超过6个月未结的执行案件信息在信用浙江网上公开;2011年,北京市各级法院集中通过多种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北京法院网开通不履行义务信息专栏,公布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2012年河南省各级法院集中开展曝光赖账户活动共公布4638名失信被执行。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惩戒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效果。但由于缺乏全国的统一规定,各地标准不一、办法各异,加之受地域局限,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效果难以充分彰显,迫切需要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并在全国范围内发挥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起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相关司法解释的计划被提上日程。
  
  直至2013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的“老赖”,其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亦称“失信黑名单”。实施“失信黑名单”,旨在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好坏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企业声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挂钩。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重大意义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序言部分明确了两个制定目的一是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促进诚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两大目的的实现还要依赖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发挥的三大功能。
  
  一是惩戒功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可以分为市场性惩戒和文化道德惩戒。市场性惩戒又可称为经济价值惩戒,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使失信者因处罚而遭受的损失远远大于从失信行为中获得的利益,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将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以制度安排的方式实现对失信者在市场价值上的惩戒,文化道德惩戒是失信惩戒中的一种软约束机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告栏等公众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社会生活中塑造一种道德上的共识,贬损失信者之名誉,让失信被执行人处在一种无形的、充满公众舆论的环境与氛围中而倍感道德约束的压力。
  
  二是威慑功能。依据《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制度安排,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范围限定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以区别于无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符合《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列举的任一情形的被执行人作为严重失信的被执行人,对这部分人形成社会合力,压缩其生存空间,增加对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和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人的压迫力,约束力和追及力,形成威慑效应,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
  
  三是引导功能。法律的引导功能在于为人们的未来行为提供预期,司法解释自然也能对某个领域内的行为模式产生深远影响。《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引导人们诚实守信,推动社会向诚信的方向发展,是一种正向的、积极的引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建立,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引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作用。
  
  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适用对象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标准问题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首要问题。《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确定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对象标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第二,行为标准,并非所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都纳入该名单,而是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才纳入该名单。为避免实践中对标准理解不一,《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等对行为标准具体列举了6种情形,即: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四、失信被执行人如何认定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认定失信被执行人的程序性规定,设置了提示——启动——认定——生效四个环节的程序。
  
  首先,第一步要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在《执行通知书》中设定提示这一环节的目的有三,一是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风险提示制度,不仅体现了对被执行人知情权与参与权的尊重,而且也是对法院行为正当性的保障;二是以风险提示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宣示,也是为了促进执行,“敲山震虎”,达到震慑被执行人的效果;三是为了不增加执行法院的工作量,故不再单独制作文书通知,而是在《执行通知书》中明确向被执行人告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风险。
  
  其次,在启动程序上选择了“双重启动”,即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两种启动途径,一方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在其权利限度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能为之为”的权利,可以有效制约法官作出决定的任意性;另一方面,同时规定了法院能够依职权启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纳入程序,也是法院依法履行审判和执行职责的需要。
  
  第三在认定形式上,《若干规定》采用了“决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将有关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有关特殊事项的判定,因此,采取“决定”的形式,而不是用通知或者裁定的形式,文书形式更加符合行为性质。
  
  第四关于决定的生效时间。采用了“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的方式,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决定的生效时间,有送达生效和作出即生效两种模式;第二,选择决定作出即生效的方式也是综合考虑了我国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在我国,很多失信被执行人为了逃废债务,长期下落不明,如果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决定送达后才生效,则会导致《若干规定》的制度价值和制度目的落空。故规定了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书自作出后立即生效。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仍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五、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方式
  
  这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主要价值所在。《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失信信息记载内容、公布范围和方式,并依托社会信用体系推出定向通报制度。失信信息记载内容和公布范围阐明了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名单的基本信息,并保证唯一性。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其中,公民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要求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正是为了区分失信被执行人和与其同名同姓的公民,保护其他公民不因同名同姓而损害名誉,影响权利。人民法院历来重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对于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依据程序,审慎核实,认真比对,避免出现公布信息错误的情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维护公民身份信息权益。
  
  公布的方式首先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同时也包括各级法院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需要特别介绍的是定向通报制度,该制度是借助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将失信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点对点”通报,即经过技术协调、统一标准后,各级法院通过网络互联或者以光盘等存储介质转换方式,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输送到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由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鼓励人民法院向征信机构推送名单,尽可能增加推送名单的范围、途径,最大限度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风气,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抓住身份、地位特殊的被执行主体的要害,规定直接向其所在单位、上级单位推送,将成为破解特殊主体执行难的一个有力手段。
  
  六、对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的救济程序
  
  科学合理的制度设置必然包含救济程序,而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给被执行人带来较大影响,因此为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必须设置相应的权利救济程序,一旦发生将被执行人错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时,被执行人可以依靠特定的程序纠正法院的错误,以补正其权利遭受的侵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滥用救济程序,使救济程序又变成其规避执行的手段,《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设置了较为特殊的一种救济方式,即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纠正申请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纠正申请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也需要作出决定予以驳回。纠正及驳回的决定,均应制作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这一较为创新的规定为查找被执行人提供了一个有效方法,对于寻找长期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将发挥一定作用。总之,这样的制度设计,既保证了被执行人的相关权利,也充分作出了有利于执行的制度安排。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仍在逐步建立的过程中,信用体系的缺失,制约了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严重制约了经济和社会发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就是要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好坏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企业声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挂钩,建立“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体系,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籍此促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更有力的手段破解执行难。当今天的“老赖”因黑名单制度变得“网上有名,脚下无路”,效仿他们而赖账的人定将大大减少,而公众也会恢复对诚信的信心。如此说来,黑名单制度是铺在社会诚信地基上的一块砖石。(作者: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谢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