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劳动中致残8级用工单位赔偿15万

2014-11-04 11:28:27 111
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经过法院调解,受伤工人袁某某获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赔偿款15万元。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岳普湖县一酒店工程,雇请了袁某某在该工地从事瓦工工作。2013年7月17日中午,袁某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1
  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经过法院调解,受伤工人袁某某获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赔偿款15万元。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岳普湖县一酒店工程,雇请了袁某某在该工地从事瓦工工作。2013年7月17日中午,袁某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11楼掉落致伤。事故发生后,袁某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岳普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后经喀什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因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给工人投保工伤保险,岳普湖县社保局拒赔。原告袁某某就工伤赔偿问题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袁某某各项损失15万元。(李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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