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相邻关系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原因及应对之策

2014-11-06 21:49:21 158
当前基层法院受理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是此类案件矛盾积累时间长、双方对立情绪大,化解难度大,案结事难了,往往在判决后多次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异常上访,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隐患之一。本文以笔者所在法院近五年审理的相邻纠纷为样本,对相
  当前基层法院受理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是此类案件矛盾积累时间长、双方对立情绪大,化解难度大,案结事难了,往往在判决后多次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异常上访,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隐患之一。本文以笔者所在法院近五年审理的相邻纠纷为样本,对相邻纠纷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应对之策。
  
  一、相邻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相邻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小,但双方争议较复杂
  
  在相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主要是因为相邻通行、通风、采光、排水、防险等引起的,其诉讼请求一般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一般较少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即使有要求,数额也不大,但当事人双方一般争议产生的渊源较复杂。
  
  (二)相邻纠纷案件易引起信访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本身案情并不复杂,所涉及的标的额不高,但是案件背后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对案件的敏感程度较高,当事人愿意付出比标的额更高的诉讼成本来取得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利地位,更有甚至有的当事人容易采用信访的方式扩大案件的影响。
  
  (三)相邻纠纷案件易转变成刑事案件
  
  相邻案件双方讼争利益虽然不大,由于事件关系到个人、家庭利益及狭隘的观念,容易使矛盾激化,给日常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有时双方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往往会发生双方青壮年之间的斗殴,造成一方受伤住院、另一方锒铛入狱,或两败俱伤的后果,给双方家庭都造成财产、人身、自由多重损害,有的甚至引发命案,极大地影响农村社会关系的稳定。
  
  二、当前相邻关系纠纷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
  
  (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
  
  以前人与人之间贫富差别不大,无论职位高低,相互间感情较融洽,因而纠纷发生率相对较低。现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加快,利益关系和格局的不断调整,人与人之间矛盾和磨擦不断增加,再加上农村城镇化、城镇城市化的模式放大了人类社会的各种问题与冲突,当然也放大了相邻利益的冲突,从而使相邻纠纷成为新时期纠纷发生的增长点。尤其是当前公民的住房更新换代正面临热火朝天的革命时代,不仅有因大面积的土地出让建房而形成“大革命”的翻天覆地的城区扩张运动,也有大小城镇新老更替的“脱变”。大量新房屋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环境,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社会矛盾,政府部门的房屋相邻纠纷申诉上访事件不断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相邻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二)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当前随着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现象日益增多,有的群众在建房时没有正常的行政审批手续,也没有顾及到相邻方的权利。再加上相邻当事人大多数为法律意识有限的农民,对如何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在建房时较少考虑相邻方的权利,均按照宅基地最大面积建房,致使所留散水不足,遇到相邻通风、采光、排水等相邻关系纠纷时,往往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相邻一方,从而引发人民内部矛盾。同时,在相邻纠纷中,相当一部分相邻关系人先辈们有矛盾,未能及时化解,积怨很深,对后代影响很大,造成相邻方至少两代人相互仇视,互不理睬,只要涉及到对方一点利益,立即就会发生冲突。因此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上很难达到双方满意的效果,由此引发的上访申诉事件不断增多。尤其是涉及农村的房屋相邻纠纷,这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三)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十分原则,也比较粗糙、简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7-103条等几条法律条文,2007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但规定较为原则,使得相邻纠纷案件审理时存在法律适用困难问题。而且,随着相邻纠纷新类型案件的增多,当事人寻求法律解决矛盾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但我国目前对于相邻权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解决纠纷的操作过于笼统抽象,难以及时、有效地解决此类纠纷,或解决的随意性较大,说服力不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相邻纠纷持续发案。比如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予“限制”和“扩张”的度的问题,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时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容易造成尺度不一,裁判结果有时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三、应对措施
  
  (一)注重事前救济制度的构建
  
  司法救济是一种事后救济,所花的成本有时候非常昂贵。如:对已经违反行政规范的违章建筑,其所有人和相邻住户所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笔者认为违章建筑所侵犯的是公共利益,包括市容市貌、村容村貌,周边住户通风、采光、出路、出水等,而此协议仅仅将这两位所有人之间的利益进行了衡平,换句话说,他们的个人利益侵犯了公共利益,所以此协议应是无效的协议,首先应治理违章建筑。这样使问题从相邻关系纠纷回到了违章建筑,即从司法程序再次回到行政行为,导致解决此纠纷的经济成本成倍增加,所以不少国家都比较注重采取事前救济的方法,防患于未然。如日本就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对建筑工事的审批实行严格的高度和容积率限制,防止日照纠纷的发生。可见,规范行政行为,实现事前救济,是减少和防止相邻关系纠纷,尤其是群体性相邻关系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在此,建议有关行政机关能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完善有关相邻权纠纷的法律
  
  在立法上要正确把握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当事人以相邻关系、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数个基础法律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如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将因契约产生的地役权纠纷、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的侵权纠纷及因违反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从相邻关系中分离出去,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时,仅根据相邻关系而非侵权或违约的法律关系来适用法律。
  
  (三)强化法官到纠纷一线履职
  
  在审理相邻权纠纷案件过程中,法官需注重实地勘察,正确量化损害赔偿额,在查明量的基础上,把握好“度”。民法通则设立相邻关系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准确地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法官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根据这一法律的价值确定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把握的“度”,并使之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常理。作为执法机构的法院应在实践工作中需不断总结经验,农村房屋的建设不像城市住房的建设有规划性,不能纸上谈兵,如对出路的顺畅程度只有通过法官的实地勘察,看能否将拿着大型日常用品(如冰箱)的人能否通过,如果能通过,那么堆放在通路旁的杂物对通行是没有影响的,如果不能,则需要疏通道路了。再如针对相邻住房之间的采光问题,能否尝试用住房阳台受日照时间作为采光标准,如在晴天,从上午十点至下午两点阳台必须能受到日照。这样,比较接近生活,法官也容易操作,那么裁判结果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同时,在法律规范模糊或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法官应当通过正确把握法律制度所预设的价值追求,并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认识融于法律的解释之中,以作出符合法的价值精神的公正裁判。《民法通则》设立相邻关系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正常地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法官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根据这一法的价值平衡好相邻各方利益关系,在当事人各方之间寻找利益平衡点,尽量使当事人各方都满意法院处理结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四)充分发挥社会调解力量化解相邻纠纷
  
  在审理相邻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应充分调动基层群众性组织的积极性,为顺利解决纠纷提供有效帮助。相邻关系的纠纷,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居住环境的变化引起的,主要是确认使用权的纠纷。对于案情简单,当事人心理复杂的相邻纠纷案件,在现场开庭审理,容易看清问题,在调解过程中,针对摆在面前的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指出双方在处理纠纷时各自的不足,及时寻求妥善的处理问题的方法,便于双方具体执行,使矛盾及时化解。庭审后应邀请当地的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在我辖区的人民调解员大多数是自然村的村长或者是镇政府的干部,他们对出现的邻里纠纷及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非常了解,在他们的参加下,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容易做双方的工作。
  
  (五)合理发挥司法建议的功能
  
  相邻关系大多数涉及到不动产,在审理该类纠纷时往往涉及到当地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应加强与当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运用司法建议,引导依法行政。为了减少因人为因素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同时也为了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法官应与村委会、镇政府规划、国土部门取得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通过沟通,让相关部门的人员进一步了解法律的规定,提高规划审批的合法性。案结后,对在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机关管理审批上的问题,要及时向其通报,也可发司法建议,督促其加强和完善管理,消弥引发相邻纠纷的因素。
  
  (作者:赵丽霞、白开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