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2014-11-07 23:12:34 116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前,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具有很大的影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前,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面临着失业。因此,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中之重。
  
  劳动合同解除有以下几层含义: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为有效的劳动合同,这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只能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即合同规定的期限尚未届满之前)进行;解除的情形有两种:协商解除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实质是提前终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
  
  一、协商解除情形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相互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由于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协商解除更多的是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建议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任何合同都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劳动合同也不例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合法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的保障。一般在劳动合同成立后,不存在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所以,各国立法对协议解除一般不规定条件,只要求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内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解除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款规定了如果是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且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项规定明确排除了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即在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中,用人单位只对由自己单方提出并经劳动者同意后的解除支付经济补偿,不对由劳动者提出的协商解除承担补偿责任。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情形
  
  根据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分为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享有的解除权,指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首先,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6)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其次,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法律为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而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只需提前一定的期限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分为:(1)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解除;(2)合同期限内提前30日通知即可解除。
  
  单方解除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权属于民法上的形成权,由于单方解除权使权利人可以仅凭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消灭,所以,对相对人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特定的法定事实的发生,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规定在理论界有一定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只授予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严重利益失衡,违反公平原则;主张将这种权利也赋予用人单位,但要求提供经济补偿;并且单方预告解除权只适用于定期劳动合同与合同法原理不符,应借鉴国外立法例,规定单方预告解除权只适用于不定期劳动合同。有的学者则认为这种规定是由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而且劳动者依法行使辞职权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是以劳动者给付一定的劳动为前提的,而且在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又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劳动立法一般也比较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所以从这方面来说这一规定在保护劳动者方面还是具有一定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第37条修改了劳动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这六种情形,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在即时解除的情形下,没有给用人单位以准备时间,用人单位在无法立刻安排其他劳动者来顶替辞职者岗位的情况下,会对正常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一般限于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形。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接触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使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主要包括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与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
  
  (一)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又称即时辞退,它是指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预告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雇一般是由用人单位作出的,可以立即生效,无须事先通知劳动者,而被解雇的劳动者也没有请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这种具有处罚性质的解雇必须以劳动者的主观过错为前提,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证据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或者劳动者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对其解除劳动合同。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过错性解雇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以罗列的形式规定了有关过错性解雇的几种情形,对过错性解雇进行了极其严厉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提前通知劳动者或者给与劳动者一定的补偿后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严格的限制。《劳动法》第25、26、27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下面三种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非过错性解除。预告性解除合同,指劳动者无主观过错,但基于某些客观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非过错性解雇主要是因为是劳动者的身体原因和技能原因不能适应多次调整后的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在无法提供与劳动者的身体或技能条件相适应的工作岗位情况下,只能将劳动者解雇。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立法对非过错性解雇作了严格的规定限制,而且还要求用人单位对被解雇的劳动者都需要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经济性裁员的实质上是属于非过错性解雇,它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市场竞争导致一些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通过裁员来通解企业的压力,便于企业的进一步的发展,但是由于大量的裁员会造成大量的失业劳动者,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一般对经济性裁员的立法的态度是既要允许又要加以严格的限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对经济性裁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主要从裁员的法定的许可条件及其程序方面进行限制,还规定了优先留用和优先招用制度。由于经济性裁员也属于非过错性裁员的一种,所以也执行经济补偿金制度。
  
  (作者:白开荣、张校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