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停运损失的有关问题

2014-11-13 20:52:51 97
笔者所在法院处于312国道与福银高速经过的长武县境内,是关中的西大门,来往车辆较多,加之近年煤炭的开发,运输车辆的增多,导致了交通事故呈增长趋势,从而也使长武县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呈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又有很大一部分案件涉及到停运损失的问
  笔者所在法院处于312国道与福银高速经过的长武县境内,是关中的“西大门”,来往车辆较多,加之近年煤炭的开发,运输车辆的增多,导致了交通事故呈增长趋势,从而也使长武县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呈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又有很大一部分案件涉及到停运损失的问题,笔者就涉及到停运损失中的相关问题作一分析。
  
  一、机动车事故案件中何为停运损失
  
  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只有依照法律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营运车辆如依照法律具有运输资质的经营性车辆、或者具有运输旅客资质的出租汽车,在事故中受到损害,因而不能展开正常的经营活动受到的损失。为才属于法律上的停运损失,违法经营的“黑车”,在事故中受到损害,而致使不能展开继续“盈利”活动,表面上看,也受到了损失,但这种经营活动本身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其所收获的是违法所得,法律不会因你的非法行为而使你获得利益,故不属于法律上的停运损失。
  
  二、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是否有权主张停运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据此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如当事人的营运车辆确实因事故不能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而造成了合理的停运损失,其就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停运损失。
  
  三、停运损失由谁来赔
  
  停运损失由侵权人来陪偿是没有争议的,如果直接侵权人没有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那么直接侵权人是当然的赔偿责任主体。有争议的是当对方车辆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保险合同里又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驶等损失不予赔偿”这一条款时,停运损失由谁来赔偿。
  
  对于这样的情形,应该分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一方面应如何认定保险合同中“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驶等损失不予赔偿”的条款效力。首先,“停运损失不予赔偿”条款不属于法定的无效条款。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很明显,此条款不属于保险法中规定的无效条款,保险是按照大数法则分散风险的一种技术手段,保险公司作为民事主体,获取利润是其经营的正当要求,不能在个案中毫无原则的倾向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其次,该条款不应认定为普通的合同约定,因为此条款不仅是格式条款,而且对保险合同的双方权利义务有重大的影响,故该条款不属于普通条款;再次,该条款应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此可知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就该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明确的说明义务,使投保人能够获悉存在该免责条款,并明确告知投保人该条款的真正含义,保险公司可以免则,否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要判断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故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应该向投保人履行,而不能是被保险人或者其他主体,如果保险人确实尽了释明的义务,但不是向投保人释明的,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人应就停运损失承担赔偿的责任。再者,如果保险人已释明停运损失不赔条款的,就可以免则,由直接侵权人赔偿停运损失。
  
  四、停运损失如何计算。
  
  计算停运损失,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与申请司法评估两种方式,第一种比较简单,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所在行业的平均收入来估量损失,但因为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彼此互不信任,故第一种在实务中较为少用。一般当事人会申请对其停运损失进行司法评估,由中立的、专业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书,在此基础上由法院来裁判。
  
  五、对于停运损失的扩大应如何处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了停运损失,双方应尽量避免停运损失的扩大,车辆受损者应积极配合侵权人,及时将受损车辆予以维修,及时恢复运营。侵权人应及时履行义务,通知车辆受损者,减少损失。如果双方都未能在合理时间履行自己义务或者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致使损失扩大,应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而不能完全全由侵权人承担停运损失扩大的责任。
  
  (长武法院  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