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权转让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所有人不担责

2014-11-18 18:21:01 102
--原告司马义与被告巴吐尔、依不拉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司马义诉称,2014年6月5日早晨,其在自家门口的马路上行走,不料被告巴吐尔驾驶摩托车从后面将自己撞倒,致使自己胸部肋骨受伤,住院一个月,花去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3100元。该
  --原告司马义与被告巴吐尔、依不拉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司马义诉称,2014年6月5日早晨,其在自家门口的马路上行走,不料被告巴吐尔驾驶摩托车从后面将自己撞倒,致使自己胸部肋骨受伤,住院一个月,花去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3100元。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巴吐尔承担全部责任。
  
  该摩托车系由依不拉音于2013年12月以1500元出售给巴吐尔的;虽然摩托车早已交付巴吐尔,并由巴吐尔使用,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
  
  该摩托车没有交纳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经过交警部门的多次协调,双方对民事赔偿始终没有达成协议。
  
  2014年9月,原告司马义将被告巴吐尔、原车主依不拉音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向原告赔偿其经济损失计23100元。
  
  焦点问题
  
  该案被告巴吐尔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争议的,现在的问题是原车主依不拉音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情况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本案中,虽然原车主依不拉音将摩托车出售给被告巴吐尔未过户,但其已不再享有该摩托车的所有权,也不享有该摩托车的控制权;且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根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其不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由被告巴吐尔赔偿原告司马义各项经济损失23100元,驳回了原告要求原车主依不拉音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经验与启示
  
  转让机动车应当办理过户手续,但在现实中,部分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并未照此去做;但这种情况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转移与承担。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若机动车没有参加强制保险的,则由责任人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他责任不变。
  
  (阿瓦提县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