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遇车祸 主张误工费获支持

2014-12-01 20:49:41 142
田某原是某单位职工,退休后在一单位当门卫。 2013年5月,田某在回家的路上被吴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无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吴某违反交通规则占道行驶,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受伤后,先后住院治疗了3
  田某原是某单位职工,退休后在一单位当门卫。
  
  2013年5月,田某在回家的路上被吴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无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吴某违反交通规则占道行驶,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受伤后,先后住院治疗了30天,再转家庭病床治疗。治疗期间,田某经司法鉴定为: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伤后全休100天。2014年1月,田某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起诉吴某,要求吴某赔偿含误工费在内的一切损失35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吴某对原告田某所诉求的医疗费、司法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予以认可,只是在计算标准上有异议;但对原告提出的误工费,被告认为不应赔偿,理由是原告已退休,有退休工资,治疗和休息期间退休工资不会减少,不存在损失。
  
  法官说法:有其他收入的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能否主张误工费,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因误工减少的损失”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因此,在本案中,田某虽已退休,但是其在受伤前仍从事社会劳动,该社会劳动也给其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收入,不能因为田某有退休工资而否认其收入会减少的事实,故负有赔偿义务的责任人吴某,应当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徐明亮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