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对证据各持己见,应按“优势证据规则”认定事实

2014-12-12 13:51:52 104
--原告刘志军与被告杨万斌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刘志军诉称:2013年6月7日下了一场大雨,雨水从我房子前面流入对面被告的房子,被告不讲道理,动手打人,我受伤住院治疗8天,出院时,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诊断为暂休息一周,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745.5
  --原告刘志军与被告杨万斌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刘志军诉称:2013年6月7日下了一场大雨,雨水从我房子前面流入对面被告的房子,被告不讲道理,动手打人,我受伤住院治疗8天,出院时,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诊断为暂休息一周,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745.53元、检查费493元、误工费1590元、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200元、监护人误工费848元、打字复印费100元,共计7176.53元。
    被告杨万斌辩称:2013年6月7日暴雨过后,路上的雨水及原告商店门前的雨水顺着减速带全部流向我的院内、住房及租住房内,我为了抢救财产,减少损失,拿着十字镐去挖减速带,原告上前阻止并对我又推又搡,后原告直接把脚伸到十字镐下,我往哪挖,原告的脚就往哪伸,后原告就躺在地上不起来了。原告并没有受重伤,该纠纷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没有打原告,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邻里关系,双方的房屋分别在马路的两边门对门,因2013年6月7日下起了大雨,雨水分别流入原、被告双方的院子里,这时被告为了不让雨水流进自己的院子里,就采取了挖双方门前减速带的方法来阻止雨水进入自家的院内,这时原告上前阻拦,并用脚挡被告所挖减速带的工具,不让其挖该减速带,双方发生了争执。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发生该纠纷时,由阿瓦提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进行处理,并给予调解,双方并未达成调解协议。事后,阿瓦提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对该案未进行立案。
焦点问题
    原告起诉从表面上看并没有直接证据,被告又不予认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处理情况
    阿瓦提县法院认为,虽然原告主张没有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诉求,但从案件事实来看,双方发生争执是客观存在的,原告在发生争执过程中受伤也是客观的,被告的辩解意见中也没有提出原告系自伤的意见、且原告也没有自伤的理由。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原告提供的证据更具有优势,即认为原告受伤与被告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杨万斌赔偿原告原告刘志军经济损失7176.53元。
经验与启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提出主张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但如果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表面上看并不充分,但根据常理、自然规律、定理,可以认定原告主张成立的,应当认为原告的证据具有优势,应当按照“优势证据规则”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阿瓦提县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