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审判实践中鉴定意见的有关问题

2014-12-25 22:24:36 194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越来越复杂,涉及专门知识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日益成为审判实践中的普遍现象。就笔者所在法庭2014年受理的200多件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案件就有25件。 一、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的一种。 鉴定意见是指具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越来越复杂,涉及专门知识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日益成为审判实践中的普遍现象。就笔者所在法庭2014年受理的200多件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案件就有25件。
  
  一、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的一种。
  
  鉴定意见是指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等等,由于鉴定意见是运用专业知识所做出的鉴别和判断,所以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原民事诉讼法使用了“鉴定结论”的表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为“鉴定意见”主要是考虑到此表述更为科学、准确、更符合鉴定活动的本质特征。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只是鉴定人个人的意见,对整个案件来说,鉴定意见只是诸多证据的一种,应当结合案件的全部证据,加以综合审查判断,从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决,而不是被动地将“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证据包括鉴定意见,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何谓证据,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既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础。
  
  二、审判实践中鉴定意见的重要性。
  
  法官审理案件时要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只能要求法官具备普通人所具有的那种普遍性的学识和经验,但待证事实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法官不可能同时作为各个领域的专家来加以认定和识别。这些专门性问题必须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他们根据法院的委托,利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认定、分析和判断,最后提供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在一些情形下往往具有其他证据方式不能替代的作用,对于印证其他证据的真实和可靠程度,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需要明确的是,由于种种原因,鉴定意见也有不准确、不可靠的时候。有时,不同鉴定人就同一问题得出的鉴定意见甚至完全相反,因此审判人员认定案件事实不能唯鉴定是从。
  
  三、提出鉴定意见属于哪方当事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由此可知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申请鉴定是当事人履行自己举证责任的内容。
  
  四、从哪些方面审查鉴定意见。
  
  1、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能力。
  
  有无鉴定能力是衡量鉴定人有无鉴定资格的重要标志。如果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缺乏解决专门问题的能力,他就不能充当鉴定人。
  
  2、鉴定人使用的鉴定手段是否科学
  
  科学的鉴定手段和严格的操作规程,是作出准确、可靠鉴定意见的基本条件。如果简化鉴定程序、或运用不科学的鉴定手段,就无法得出科学的鉴定意见。在实践中有的鉴定人在出庭时问被问及是否有操作规程时,其答案是没有,这样的鉴定意见很难让人信服。
  
  3、鉴定人同案件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4、鉴定人使用的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鉴定材料的可靠性直接决定着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如果鉴定人使用的鉴定材料本身不可靠,则无法得出可靠的鉴定意见。
  
  5、要将鉴定意见同案内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审查判断
  
  在审查鉴定意见时,更要强调与案件中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对照分析,看鉴定意见同其他证据是否具有一致性。
  
  五、鉴定意见当事人有异议时,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鉴定人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后,人民法院会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的,在庭审时可以不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可直接认可其证明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则开庭时需要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也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提问,为当事人解决有争议的问题。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因为鉴定意见往往对案件的定性具有直接影响,甚至关系到当事人胜诉还是败诉。为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避免多次重复鉴定,增加当事人诉累,与此同时做到保护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让当事人接受鉴定意见,对裁判结果心服口服,如对鉴定意见有争议,应促使鉴定人出庭作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鉴定意见不同于证人证言,鉴定人也不同于证人,其不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分工日益细化,民事纠纷日益复杂,在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日益增多,鉴定越来越成为证明事实主张的一种重要的证明方法和手段鉴定意见越来越受人们重视。但作为证据的一种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需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错综复杂,鉴定过程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鉴定难免会发生错误。虽然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和判断,但由于知识结构上难以完备,法官也难以做出正确判断,客观上也只能依赖鉴定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其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寻找鉴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法官甄别鉴定意见、作出科学的判断、提高内心的确信提供参考,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六、鉴定意见真实性无法判断时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故当无法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明力时,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方的当事人负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长武法院   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