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致财产损害 人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5-01-16 15:25:46 50
案情介绍:原告朱大鹏向法院起诉称,因被告重庆建工集团修路,堆放土方不当,致使泥沙堵塞河道,2013年6月30日天降暴雨导致河水猛涨,河水及被告堆放的泥沙冲毁其在河道边栽种的三亩风景树幼苗,造成30万元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堆放土方不当,行为具有过

   案情介绍:原告朱大鹏向法院起诉称,因被告重庆建工集团修路,堆放土方不当,致使泥沙堵塞河道,2013年6月30日天降暴雨导致河水猛涨,河水及被告堆放的泥沙冲毁其在河道边栽种的三亩风景树幼苗,造成30万元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堆放土方不当,行为具有过错,堆放的土方使原告的损失扩大,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而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但鉴于损失主要为天灾所致,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法理分析:天灾人祸共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侵权构成要件进行处理。第一,区分天灾、人祸对案件事实的发生所起到的原因力大小,依此确定人的责任,本案系不可抗力引发,应当认定为主要原因,但被告堆放泥沙的行为使得原告的损失扩大;第二,被告自己的‘施工红线’规划属于其内部规划,不能对抗权利人。司法实务中,如果承认某一内部规划得对抗权利人,建筑施工单位可能会制定不合理的内部规范来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但使权利人合法财产受到损害,甚至可能损害到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平正义;第三,本案中,作为普通自然人的原告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且被告堆放的泥土确实被大水冲进原告的苗圃园,客观上使得原告损失扩大,如果不让被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有违民法公平原则的。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的财产损失虽系天灾所致,但是被告方修路产生的土方堆放在施工红线外,导致下暴雨时洪水把泥沙冲入原告的地理,掩埋了原告的小树苗,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原告的损失,被告堆放泥沙不当具有一定过错,因而被告就原告扩大损失的部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原告因被告行为不当而扩大的损失无法给出有效评估,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

   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赵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