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应夫妻共同偿还

2015-03-23 13:21:41 113
廖某曾向申请执行人梁某借款14100元。梁某多次向廖某追要欠款,廖某一直没有偿还,梁某诉至法院,要求廖某偿还借款本金14100元及利息。法院判决后,廖某没有履行法院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直至2014年年底廖某死亡,仍未偿还梁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查明,被
  廖某曾向申请执行人梁某借款14100元。梁某多次向廖某追要欠款,廖某一直没有偿还,梁某诉至法院,要求廖某偿还借款本金14100元及利息。法院判决后,廖某没有履行法院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直至2014年年底廖某死亡,仍未偿还梁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廖某妻子蓝某存有29000元在农业银行,法院依法将29000元予以冻结。案外人蓝某以29000元是其打工工资所得,与廖某无关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将29000元全部退回。法院认为,借款本金14100元是被执行人廖某与蓝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夫妻共同偿还。以蓝某名义存的29000元,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应用于偿还债务。据此,法院对案外人蓝某提出的异议予以驳回。
  
  (广西玉林兴业法院  文志金、胡新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