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到期住不了 退房赔偿违约金

2015-04-02 12:21:01 200
原告:蒋某被告:马某 2014年原告蒋某找到被告马某,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被告马某将其位于鲁甸县临街两个门面出租给原告蒋某,当即原告蒋某交了5000元定金给被告,约定每年房租是42000元,三年不变,定于2015年农历正月二十日交房给原告使用。2015年3月份
原告:蒋某被告:马某
  
  2014年原告蒋某找到被告马某,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被告马某将其位于鲁甸县临街两个门面出租给原告蒋某,当即原告蒋某交了5000元定金给被告,约定每年房租是42000元,三年不变,定于2015年农历正月二十日交房给原告使用。2015年3月份原告从外地过来,双方就房租问题发生争议,且约定租赁门面现在还在施工,交接过来后无法立即使用,违背了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为此,特向鲁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所交定金5000元,并赔偿损失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原告3月9日来后,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马某答应如果因为施工给对方造成损失,耽误多久,被告马某就免收多久的房租,但是三年不涨房租必须是在一次性给付房租126000元的前提下,原告蒋某却不按照原来约定的支付,并说房租要一年一付,因此才没有谈好的,并不是被告马某不租给原告蒋某。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马某自愿一次性偿还原告蒋某房屋租赁定金5000元,另补偿原告蒋某损失1500元。
  
  (鲁甸县人民法院  张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