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2015-04-28 12:16:09 188
近几年来,我国全面实行依法治国,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时至今年,随着《行政诉讼法》及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执行案件的立案受理均采取立案登记,又把法制建设推向了新的高度!党的宗旨是全

    近几年来,我国全面实行依法治国,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时至今年,随着《行政诉讼法》及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执行案件的立案受理均采取立案登记,又把法制建设推向了新的高度!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依法治国更应以人民群众的利益至上为原则,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更是体现了这一原则,一方面,使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由机会平等转向实质平等,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的诉权不受侵害而有效行使,缓解“起诉难”的现状;另一方面,体现了司法的终局性,加强了群众对司法的信任,缓解了上访事件的发生,和谐的法治社会正悄然而来...

    但同时,我们在欣喜法制健全所给我们带来的便捷,也应认真去思考这一制度可能所带来的问题。重温历史,告诉我们——只有优点,没有弊端的完美制度不复存在。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也十分关注这一制度的实行,简单分析了立案登记制推行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以下问题:

    第一,立案登记制实行后,必然会带来案件受理数量呈“井喷”式的增长。在现有立案审查制的情况下,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越来越浓厚,大多法院已出现人少案多现象,如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再加上司法改革法官员额制后,法院人少案多问题将更加突出。

    第二,上诉案件将大量增加。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案件可能将大幅度增加,当事人不服裁定的上诉量必然也会增加,这样一方面会增加二审法院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造成一定程度的司法资源浪费,且处理不当将会形成新的涉诉信访案件,乃至上访事件也会层出不穷。

    第三,可能出现部分当事人利用案件登记制“缠诉”、“滥诉”及虚假诉讼等。有的当事人出于拖延时间、抗拒执行等目的,利用立案登记制进行缠诉,影响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

    为此,笔者对实行立案登记制试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1、不断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的制度建设,建立新的立案分流程序。立案工作的分层与分流要认真落实,例如,加大探索案件审理前准备工作的繁简分流,案件过滤功能,不断强化案件审理前的管理和程序管控,当断则断,让更多案件在庭审前得以消化。

    2、加强对“缠诉”、“滥诉”及虚假诉讼等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办公信息化系统中实现录入立案信息系统的同时自动检索在同一地区相同的当事人、起诉案由及相应的裁判文书的功能,防止当事人无理“缠诉”、“滥诉”。不过,建立制裁滥用诉权的规则,还需要人民法院加强理论建设、积极归纳经验,识别滥诉的“火眼金睛”必须在审判实践中锻造。

    3、加强基层法院的立案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多方参与的诉前调解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彰显,需要审判队伍向基层倾斜。同时,可以探索建立由法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参与的诉前调解机制,及时处理纷争、化解矛盾。

    在探求法治社会的道路上,法官们任重而道远,好的制度在出台实行的同时,我们也应警醒自己——面临的问题是否存在?如确有问题,正所谓“得其法者事半功倍,不得其法者事倍功半”,有正确的方式方法能够有效解决,那么制度的落实实施将会大放异彩,才会更好的服务于群众,全面实现法治社会便将是指日可待。

    (作者:长武法院  王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