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基层人民法院涉执信访案件化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2015-04-30 18:55:38 164
涉执信访是涉诉群众反映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是涉执群众维护民主权利的体现方式。当前,在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参与诉讼解决矛盾纠纷的愿望增大、涉执案件数量增多的社会背景下,涉执信访案件凸显上升趋势。针对这一问
  涉执信访是涉诉群众反映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是涉执群众维护民主权利的体现方式。当前,在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参与诉讼解决矛盾纠纷的愿望增大、涉执案件数量增多的社会背景下,涉执信访案件凸显上升趋势。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在梳理分析我院近年涉执信访案件形成原因的基础上,结合多年的执行工作实践,对如何解决和预防涉执信访案件发生的有效途径进行了一些探讨,形成调研报告,以之推动涉执信访案件的有效化解。
  
  二、涉执信访案件的形成原因
  
  经过调研梳理,笔者感到涉执信访案件的形成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案件执行不能造成涉执信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和被执行人确无给付能力,致执行效果不好,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在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情况下,很容易引发部分当事人走信访之路。
  
  2、案外人异议处理不当引发涉执信访。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关措施时,可能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比如查封、冻结或扣押了与案外人有关的财产,一旦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就可能诱发案外人对人民法院的不满而信访。
  
  3、被执行人利益不能公平保护导致涉执信访。工作中,由于个别执行人员就案办案,过分注重申请人的权益保护而忽视了被执行人权利,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必需生活用品,或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等处理不当等,从而引发被执行人的信访。
  
  4、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引发涉执信访。实际工作中,由于个别执行人员不重视理论、政策学习,不注意业务知识更新,不讲究工作方法和执行艺术性,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不做耐心细致的法律解释工作,导致矛盾激化上交,形成涉执信访。
  
  5、涉执当事人心态不正引发涉执信访。在涉执信访案件中,相当一部分信访人明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也穷尽了各种措施,自己又提供不出相关财产线索,就将案件执行不能的责任归咎于法院,错误的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用恶意信访的方法给法院施压。还有个别信访人为了达到影响执行、规避履行义务之目的,采取层层、多次上访的手段,迫使法院的相关部门对案件一次又一次的反复审查,以此来拖延执行或借机转移财产。
  
  6、对无理缠访人迁就的负面效应导致涉执信访。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思想下,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和杜绝上访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在实践中如果把上访的多少作为考核、考评工作的依据,就束缚了涉案单位的手脚,无疑导致因害怕进京赴省上访而对无理缠访人不敢依法果断处理的结果,在助长信访人不良行为的同时,也助长了其他有类似情况的当事人产生不到北京不罢休的信心和勇气,导致恶性循环信访怪圈。
  
  7、接访机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引发涉执信访。目前,各基层法院都设置了接访处访机构,有的配设了专职人员,有的设置了兼职人员,但从实际工作情况看不尽人意:有的接访人员对涉执当事人敷衍塞责,互相推诿,使反映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有的接访人员态度粗暴,不能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对其诉请简单答复或驳回,从而加大对立情绪;有的接访人员防范涉执信访的意识较差,发现苗头不及时汇报。从而引发涉执案件当事人走信访之路寻求问题的解决。
  
  三、预防和减少涉执信访案件的对策
  
  第一,提高执行队伍素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不断增多的涉执信访案件,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和稳定。因此,必须提高对日益增多的涉执信访案件的认识,教育引导执行工作人员树立大局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充分尊重信访人、信访制度和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依法、公正、快捷、便民的理念,妥善处理好每一起涉执信访案件。特别是要采取培训、岗位练兵、研讨会等形式,在提高执行人员能力的同时,引导同志力克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意见要求重视不够、接待态度简单生硬,用语不当等问题,打消当事人因怀疑执行的公正性而走信访的念头。
  
  第二,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案件执结率低,久拖不执或久执不结是引发涉执信访的重要根源,因此,提高案件执结率对减少涉执信访尤为重要。一是要搞好“审执兼顾”对接工作,建立“纵向协调、横向互动”执行工作网络,不失时机的在审理阶段对有给付内容的案件采取调解、加大财产查询力度、制作查获财产明细表等方式,在减轻执行工作压力的前提下为以后案件执行创造条件。二是在执行工作上推行“三个优先”: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引导全院同志树立“执行一盘棋”思想,在执行活动的组织协调上优先;采取调研、座谈、专题分析会等形式,加强调查分析与研究,在指导和解决执行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上优先;想方设法改善执行工作的条件设施,在车辆、资金保障、油料供给等服务保障工作上予以优先。三是以激活执行潜力、提高执行技巧为目标,在执行工作的方式方法上,采取先易后难、先近后远的执行方式,对案件集中的辖区进行突击执行,对个别疑难复杂案件组织人力、物力强化执行,同时可采取询问当事人所在地政府、村民委员会、周围熟知群众和以张贴公告、公示的形式,穷尽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手段、穷尽查找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线索、穷尽个案执行的方法等方式,并通过执行和解、集中执行、强制执行、蹲点执行、突击执行等活动,有效提高案件执结率。
  
  第三,广泛开展执行法制宣传工作。一是要搞好释明告知工作,在执行案件立案前,应向当事人告知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及法院在穷尽职能,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案件可能终结执行的风险,使当事人对执行结果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减少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情绪,使涉执信访少发生或不发生;二是要搞好政策法律知识宣传,通过送法下乡、法律咨询、携案下访、印发材料等形式,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解决问题;三是要在加大对涉执缠访问题处理力度的基础上,向社会宣传由之可能导致的后果,宣传指使、纵容执行案件当事人实施非正常访的危害和指使、纵容者将要承担的责任,引导当事人以理智平稳的心态解决问题。
  
  第四,建立涉执信访问责制。即从执行员、执行庭长、执行局长、主管执行的副院长等,层层、级级设立涉执信访问责机制。一旦有涉执信访案件发生,要一级抓一级,一级问一级。抓问信访制度的落实情况,抓问信访发生的原因等,用问责制度来预防和减少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另外,要实施执行信访首问制,凡第一个接待反映执行案件问题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在做好接待的同时,对能回答或能解决的问题,要热情耐心的解决,对解决不了的要在第一时间内与相关部门、相关业务庭、相关人员联系,将涉执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作者: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人民法院   李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