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林业承包合同,没有法定理由不宜解除

2015-04-30 19:16:26 109
--原告吐逊肉孜与被告和全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长期的农业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往往为了经营进行了大量的基础性投入,而农业投入往往具有长期受益的性质。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因种种原因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不
  --原告吐逊·肉孜与被告和全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长期的农业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往往为了经营进行了大量的基础性投入,而农业投入往往具有长期受益的性质。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因种种原因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不宜轻易解除合同,否则会产生一系列的后续问题。处理不好既有失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案情:
  
  原告吐逊·肉孜诉称:2003年1月,我从阿瓦提县塔木托格拉克乡托万克玉吉买村委会承包果园40亩。2005年11月,我未经村委会同意,将该果园转包给被告,因被告不遵守合同约定,未按技术要求管理果园,现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果园转包合同。
  
  被告和全辩称:2005年11月20日,我与原告签订果园转包合同一份属实,该合同转包期限为15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我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现合同期限未满,故不同意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果园转包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承包阿瓦提县塔木托格拉克乡托万克玉吉买村委会的一果园转包给被告进行管理经营;转包期限为15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该果园每年转包费为6000元。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该果园每年转包费为10000元,15年转包费共计为11万元;在转包期间,乙方和全除交纳11万元转包费外,不再另行向甲方吐逊·肉孜交纳任何费用,并不交纳水费和承担义务工;为确保合同履行,乙方和全向甲方吐逊·肉孜交纳押金15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纳押金15000元。2006年起至今,被告一直对该果园进行管理经营,且被告已将2011年前的转包费全部付清。
  
  裁判: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1月20日签订的果园转包合同系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吐逊·肉孜要求解除果园转包合同的诉讼请求。
  
  评析:
  
  人民法院处理社会矛盾既要做到程序公正、更要做到实体公正,要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处理社会矛盾过程中,要透过现象看到矛盾的本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阿瓦提县法院审委会委员   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