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屋应当如何分割

2015-04-30 19:18:54 173
2009年4月当事人赖某在于田县阗园小区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价值为10万元。赖某首付款42000元,贷款58000元,贷款期限为8年。2010年1月赖某与韩某在于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3月赖某以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于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
  2009年4月当事人赖某在于田县阗园小区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价值为10万元。赖某首付款42000元,贷款58000元,贷款期限为8年。2010年1月赖某与韩某在于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3月赖某以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于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其与韩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庭审中韩某同意离婚,但认为于田县阗园小区的楼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经法院审理认为,于田县阗园小区的楼房是赖某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赖某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债务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法院判决于田县阗园小区的楼房归赖某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赖某的个人债务,赖某对韩某进行补偿。
  
  (通讯员:尹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