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去世 岳父母告女婿讨费用

2015-06-12 17:11:39 130
女儿因病去世,岳父母为了讨要女儿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费用将女婿告上法庭。日前,兴业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2011年被告何海与原告梁某、李某的女儿梁小青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于2012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有子女
  女儿因病去世,岳父母为了讨要女儿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费用将女婿告上法庭。日前,兴业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2011年被告何海与原告梁某、李某的女儿梁小青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于2012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有子女。2013年2月梁小青发病,原告把她送往医院治疗,同年3月治愈出院,医疗费由原、被告双方结清。梁小青继续发病,先后四次住院治疗,最后医治无效,不幸死亡。梁小青住院期间均由娘家人护理,并由岳父母支付了医疗费和丧葬费。岳父母认为夫妻间有扶养义务,何海作为梁小青的丈夫,应承担梁小青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等十多万元费用的一半,且有责任安葬好妻子的骨灰,所以一纸诉状将女婿告上了公堂。
  
  庭审中,双方争议僵持不下。庭审后,原告方向法院提出梁小青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人寿险,如果被告能配合他们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且理赔款达到三万元以上的,不再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经法官到保险公司调查,保险公司答复梁小青的保险理赔款达五万元以上。最终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原、被告达成一致的庭外和解协议,双方终于握手言和,原告也向法院撤回起诉。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所谓“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精神上互为支柱,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中互相扶助。本案中,梁小青生前与被告何海系夫妻,梁小青因病住院,作为丈夫的何海应当承担医治和护理的责任。而原告作为梁小青的父母,已将其抚养成人,且梁小青已婚,原告对已成年的女儿梁小青已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现被告何海未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原告为挽救梁小青的生命健康,代替被告履行对梁小青扶养义务,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本案为久拖难决的家庭纠纷,原、被告都因本纠纷身心俱疲,在法官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德育人、以情动人的调解下,双方清除疑虑和对立情绪,均做出让步,化解了矛盾,重建和谐的家庭关系。(以上名字均为化名)
  
  (谭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