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在授权内的职务行为应受保护

2015-06-17 16:23:30 148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订立提供劳务的采矿承揽合同,将一处萤石矿承包给张某开采,合同期限为两个月。期间,被告某公司聘用倮某为管理人员,并授权处理相关事务。 合同期限届满后,原、被告通过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合同单价计算。被告某公司认为结算的项目和数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订立提供劳务的采矿承揽合同,将一处萤石矿承包给张某开采,合同期限为两个月。期间,被告某公司聘用倮某为管理人员,并授权处理相关事务。
  
  合同期限届满后,原、被告通过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合同单价计算。被告某公司认为结算的项目和数据与事实不符,倮某不是公司的职工,结算单的结算应该由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者经理签字才有效。拒绝支付拖欠的劳务工程款30万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致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已按照定做人要求完成工作,并按预定与公司授权的管理人员对接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认为原告的工作量须由公司法人签字才生效。在合同履行期间,倮某作为被告聘请的管理人员负责为原告开采的矿石过磅并开具过磅单,这是原、被告双方相互认可的计量习惯。原、被告在采矿结束时,被告聘请的管理人员倮某与原告一起对原告已完成的工作量及用去的耗材、杂工等进行数量上的确认,并由倮某签名出具了《计算单》,倮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被告某公司应对倮某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应当就原告的工作成果支付相应报酬,付清欠款30万元。
  
  (何有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