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就不受法律保护吗

2015-11-13 16:33:49 110
2000年4月8日,被告甲某因经商向原告某信用社贷款20000元,贷款期限至2000年7月8日止,月息为6.96,逾期利息按12(月息)计算。2000年12月20日,被告甲某偿还了贷款利息1449.60元后,至今未偿还20000元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2015年7月7日,原告某信用社向被告
  2000年4月8日,被告甲某因经商向原告某信用社贷款20000元,贷款期限至2000年7月8日止,月息为6.96‰,逾期利息按12‰(月息)计算。2000年12月20日,被告甲某偿还了贷款利息1449.60元后,至今未偿还20000元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2015年7月7日,原告某信用社向被告甲某催收贷款本息,被告甲某同意履行该笔贷款本息,但表示无力偿还,并向原告某信用社提出了无理要求。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甲某认为原告某信用社的债权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是否应予支持。
  
  第一种意见:该案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且在起诉前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虽然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但在原告催收贷款的过程中,被告已明确表示同意履行债务,并且原告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因此,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某信用社与被告甲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原告某信用社通过电话向被告甲某催收贷款时,被告甲某表示愿意偿还贷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但只是无力偿还。被告甲某的该口头表示,应视为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甲某又以原告的债权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债务,该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甲某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滥用诉讼时效制度,逃避债务的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甲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其利息人民币39924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7月9日),此后的利息按12‰(月息)计算,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判决后被告甲某服从判决,未上诉。
  
  (崔大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