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起纠纷,弃访起诉获支持

2016-10-21 17:29:09 作者:法制与社会周刊 100
现实生活中,不少农村老百姓因为土地纠纷总喜欢采取上访的方式解决,但随着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部分老百姓学会了理智的采取法律方式维权。日前,纳雍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产生的纠纷,该案原告郑某在采取上访维权无果后,果断采取起诉方式
  现实生活中,不少农村老百姓因为土地纠纷总喜欢采取上访的方式解决,但随着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部分老百姓学会了理智的采取法律方式维权。日前,纳雍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产生的纠纷,该案原告郑某在采取上访维权无果后,果断采取起诉方式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2年2月,郑某及其所在村的50余户村民与被告某生物公司协商达成协议并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被告租赁郑某等村民的承包土地种植葛根。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从2013年3月1日起至2042年2月28日止,每年每亩土地租金300元。同时约定内容若有变更,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因国家重点项目或重点工程使用该土地,此合同终止,若有任何一方违约将支付给对方违约金20万元。
  
  本案中,郑某租赁给被告的土地面积为6.11亩。然而,在依约支付2012和2013两年的租金后,被告未再支付给原告土地租金。经多次索要未果后,郑某等村民采取了阻止被告将所收成的葛根运出出售的方式进行维权,并向县群工部上访,双方也因此发生纠纷。无奈之下,原告只好诉诸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并由被告负责恢复土原状或者按每亩2000元的标准支付复垦费,支付2014年、2015年、2016年三年的土地租金5499元,违约金1099.80元及差旅费、看守费818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012年、2013年6.11亩土地两年的租金,对土地租金、土地面积均已认可。被告从2014年后未支付给原告土地租金,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支付2014年、2015年度租金及恢复土地原状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由被告直接恢复土地原状不切合实际,可由原告自行恢复,被告支付复垦费。参照《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第三条“土地复垦费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每平方米5-15元缴纳。”的规定,每亩土地的复垦费不低于3300元,本案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实地评估,每亩土地的复垦费1200元。被告虽然提出当地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无评估资质,其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但又拒绝申请评估,其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当地政府、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不仅明显低于标准和原告的请求,且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对双方约定若任何一方违约将支付给对方违约金20万元的约定未发表答辩意见,但因双方约定的20万元违约金过高,被告主张按2014年、2015年未支付租金总额的30%计算支付1099.80元,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追索该费用产生的损失818元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由被告支付其2016年土地租金1833元的问题,因本院已于2016年3月先予将该土地执行给原告管理使用,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已经实际解除,原告再请求被告支付2016年度的土地租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阻止其将收成的葛根运出出售,给其造成严重损失的辩解理由,被告未提出反诉、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并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2014年、2015年度土地租金、土地复垦费及违约金等各项费用12097.80元。(通讯员:何祥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