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两次漏水,是否应当两次赔偿?

2016-10-27 15:11:39 作者:法制与社会周刊 169
邻里之间因个人原因造成漏水,引发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那么赔偿损失后,对方未对损坏物品进行更换,而楼上住户又再次不慎漏水到楼下住户家中,是否应当再次赔偿呢?我认为没有造成新的损害的,不应再次赔偿。 杨某与刘某原系邻居,杨某住楼上,刘
  邻里之间因个人原因造成漏水,引发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那么赔偿损失后,对方未对损坏物品进行更换,而楼上住户又再次不慎漏水到楼下住户家中,是否应当再次赔偿呢?我认为没有造成新的损害的,不应再次赔偿。
  
  杨某与刘某原系邻居,杨某住楼上,刘某住楼下,2015年9月,杨某家中水管爆裂,导致刘某家中木地板及室内其他物品遭受不同程度受损,经协商,杨某按照3间木地板装修重置价、部分物品维修价一次性赔偿给刘某5600元。之后刘某未将受损物品进行更换便转卖给本案原告赵某,赵某一直未搬入居住,近期到房屋内发现屋内一间木地板及部分物品再次被水浸泡,系杨某家的水管长期细微漏水所致。原告赵某认为,虽然被告杨某之前已经赔偿过前业主,但现在已经更换业主且再次漏水,应当重新赔偿,而被告杨某认为没有造成新的财产损坏,不应再次赔偿,只愿意适当补偿。
  
  承办法官从财产损害赔偿的本质等方面做工作,因第一次漏水已经赔偿,第二次漏水如果没有造成新的财产损害,虽已更换业主,也不需另外赔偿,但造成新的财产损害的,应另外赔偿。最终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协商一致,由被告杨某补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1200元,并当庭兑现。

       (通讯员:王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