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和违约金的调整

2016-12-14 19:35:38 146
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因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形成纠纷的案件数量较多。在此类案件中,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和违约金的调整是常见而且争议较大的问题。虽然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规定相当明确,但部分审判人员
 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因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形成纠纷的案件数量较多。在此类案件中,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和违约金的调整是常见而且争议较大的问题。虽然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规定相当明确,但部分审判人员的理解和作法出现偏差,有必要澄清。
  
  一、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的,出卖人有权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这样,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按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逾期时间计算)+罚息(按利息的30%-50%计算)。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整
  
  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款时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果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
  
  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款时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或称滞纳金、利息、罚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如买受人无异议或不请求调整的,可以按约定处理。
  
  如果买受人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或出卖人提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这是先对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额进行计算,再在此基础上考虑是否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8条、29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一般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30%。
  
  (作者: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阿布拉江·土尔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