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订金”理应返还

2017-04-24 12:41:00 58
订金产生原因 在大关县易地扶贫搬迁中,小D(化名)的父母应政府的安排,举家从寿山益珠村搬到云南省思茅市江城县居住生活,小D与哥哥小明(化名)以一同跟随父母到了思茅江城县。搬到江城县后,由于小D和小明的父母长期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家庭不睦,在小D
  “订金”产生原因
  
  在大关县易地扶贫搬迁中,小D(化名)的父母应政府的安排,举家从寿山益珠村搬到云南省思茅市江城县居住生活,小D与哥哥小明(化名)以一同跟随父母到了思茅江城县。搬到江城县后,由于小D和小明的父母长期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家庭不睦,在小D五岁时,她的父母就把小D和小明送回寿山老家,与爷爷和奶奶共同生活。
  
  在小D十五岁左右时,在农村也算能够为家里分担部分家务的“成年人”。随着时间的推移,小D喜欢上了同村的周某某,为此,作为小D的爷爷刘某某,便找了当地的社长等人,到周某某家商议小D今后可能在周家的人生。为此,小D的爷爷提出养育小D非常不容易,理应给小D的亲人一定的经济补偿,要求周某某家预先支付32500元的婚姻“订金”,待小D长到18岁后,就直接与周某某成亲。之后,周某某家按照承诺将32500元现金交给了小D的爷爷。小D的爷爷拿到钱后,因生活开支自己便花掉了2500元,将剩余的30000元存入寿山信用社。
  
  之后,由于周某某发现小D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十分怪异,且精神状况并不理想,觉得小D并非是自己所想象的意中人,便找到小D的爷爷“退婚”,因协商退还婚姻“订金”未果,遂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出婚约财产纠纷,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返还。
  
  法院处理
  
  案件通过开庭审理,经向双方当事人释名法律的相关规定,使双方懂得缔结婚姻关系,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禁止一切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严禁对未成年人进行婚姻许配,并已金钱做婚姻交易,否则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通过法官的耐心教育和帮助,小D的爷爷及周某某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小D的爷爷愿意当庭退还周某某给的30000元,对已经使用了的2500元,提出当做对小D曾经到周某某劳务的补偿,周某某当庭表示同意。
  
  最后,在法官主持下,小D的爷爷和周某某达成如下协议:由小D的爷爷当庭返还周某某婚约“订金”30000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周某某全额负担。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发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以上解释的规定,本案适用第(一)项的规定,即小D与周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且本案事实上小D与周某某不可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本案争议,通过释法后,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否则,法院会依法作出返还“订金”裁判。
  
  (作者:李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