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工作存在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2017-04-25 17:51:06 152
刑事申诉检察案件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终结诉讼的刑事处理决定或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
刑事申诉检察案件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终结诉讼的刑事处理决定或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工作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笔者现对含山县检察院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探讨解决对策,以期更好地推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深入发展。
  
  一、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工作总体情况及其特点
  
  1.自行办理工作情况及其特点
  
  2015年至目前共办理刑事申诉案件10件。
  
  (1)从办理年度来看,2015年办理6件,占所办案件60%;2016年办理2件,占所办案件20%;2017年办理2件,占所办案件20%。
  
  (2)从案件来源渠道来看,申诉人来本院申诉的9件,占所办案件90%;上级院交办的1件,占所办案件10%。
  
  (3)从案件类型来看,均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的刑事申诉案件,无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
  
  (4)从结案形式来看,共结案8件、正在办理2件;立案复查结案的6件,占所结案75%;审查结案的2件,占所结案25%。
  
  (5)从复查结果来看,全部不予提起抗诉。
  
  2.协助办理工作情况及其特点
  
  2015年至目前共协助上级办理刑事申诉案件4件。
  
  (1)从协助办理年度来看,2015年协助2件,占所协助案件50%;2016年协助2件,占所协助案件50%。
  
  (2)从协助院级别来看,协助省院控申处2件,占所协助案件50%;协助市院控申处2件,占所协助案件50%。
  
  (3)从协助案件类型来看,均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的刑事申诉案件,无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
  
  二、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案件来源少。刑事申诉案件受理呈下降趋势。主要因为,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本身是救济性程序,是一种事后监督和补救措施,程序的启动具有被动性,导致刑事申诉案件来源往往依赖于当事人申诉。然而,现实中,一方面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缺乏法律知识与素养,往往无法发现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当事人对刑事裁判进行申诉有选择权,在法院分流了一部分刑事申诉案件后,到检察机关来申诉的案源客观上就减少了。此外,由于刑事案件经过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层层把关,层层纠错,使得案件出错概率较低,也直接影响刑事申诉案件案源。
  
  2.立案随意性大。检察机关控申部门面对申诉人申诉时,立案随意性大,主要因为:一是在上级院考评的指挥棒下,在案源缺少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挖空心思找案立,完成考评任务。如该院至少3件刑事申诉人到法院申诉后,法院信访部门怕麻烦,要求到检察机关进行申诉。二是办案人员水平低,针对案源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先立起来再说,导致泥沙俱下,办案质量低下,难以说服申诉人。
  
  3.被害人申诉多。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常发刑事案件,法院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只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社会危险性不大,往往对被告人从轻量刑。但是,被告人与被害人本身是利益的矛盾体,从轻量刑一旦造成被告人求轻与被害人求重的心理预期失衡,自然会引起被害人的不满,从而引发被害人一方申诉。
  
  4.向上级院申诉多。申诉人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而不向基层机关申诉的问题,反映了申诉人一种心理,“信上不信下”、“只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才能解决我的问题”,这是中国传统诉讼心理,特别是乡土社会,对上级机关及部门领导抱有很大希望与信任,这种状况将长时期存在。
  
  5.律师参与少。该院所办理的10件刑事申诉案件中,只有1件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主要原因,一方面申诉人法律意识较淡薄,认为聘请律师参与,没有更大的帮助;甚至认为律师都是站在司法机关的角度看问题,认为无聘请律师代理的必要。另一方面申诉人没有经济能力负担律师费用。
  
  6.印证证据难度大。刑事申诉无期限规定,不少刑事申诉案件系历史老案,时间久远,复查案件基本上是就原案材料进行复查,申诉人提出的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都因时间久远、证据灭失等原因得不到印证,使复查结果难以达到刑事申诉人提出的要求。
  
  7.无公开审查案件。主要原因,一方面,主观上自身对公开审查制度重视不够、认识不清、理解不透。另一方面,从工作效果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工作无论在检察系统内部还是在社会上并没有产生多少反响,公开审查对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与检务公开的作用没有明显地表现出来。
  
  8.无提请抗诉案件。主要原因:一是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时,存在以法院能否改判作为是否启动抗诉程序的标准;二是检察监督方式单一,缺乏工作力度。
  
  9.息诉罢访工作压力大。在刑事申诉工作中要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往往压力很大。在一些案件中申诉人经历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申诉,情绪激动、思想偏执,根本听不进办案人员的任何解释。而这些申诉人因为不断地上访、申诉,生活已经十分困难,有的甚至牺牲了自己的家庭,他们把申诉改判作为最后希望。另一方面,因为申诉人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对办案人员有对立情绪,特别是在办案人员做出了驳回申诉的决定后,往往认为检察机关敷衍塞责,一些申诉人表示要继续上访、申诉。这些情况都使得刑事申诉息诉工作压力加大。
  
  10.自身业务素质不高。刑事申诉的复杂性和疑难性,客观上需要办案人员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办案经验。但在基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普遍存在着人员少、知识匮乏、年龄老化等客观情况,目前办案人员既没有公诉工作经验又没有批捕工作经验,对于案件的定性及证据的认定等很难高于办案部门。且控申检察工作尚未形成科学、完备的业务体系,由此造成对申检察工作的认知难,也是执法水平不高的根本原因。
  
  二、对策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刑事申诉案件来源。一是利用宣传平台扩大刑事申诉检察职能的宣传;二是畅通刑事申诉渠道,方便群众提出申诉。积极支持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探索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对主体适格、管辖适当、材料齐备的刑事申诉,坚持有案必理、有案必办、及时答复,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加强权利救济、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和期待。三是在接访、下访、巡访中培养敏锐的观察力,扩大刑事申诉可能的案件来源。四是加大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通过信息资源共享,获取有关案件当事人的信息。
  
  2.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把握案件质量标准。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坚持把全面审查、有错必纠、息诉罢访三项原则作为评判案件质量的标准。首先要认真全面地分析申诉人的诉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复查计划。其次是在全面细致审查原诉讼案卷材料,并做好阅卷笔录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进行全面复查,深入解剖原案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开展必要的调查。最后对原案的事实进行梳理,对证据重新进行排列组合,考证支撑原案结论的证据锁链是否形成,从中发现事实间是否存在漏洞、证据间是否有瑕疵或者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剖析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根据案件事实,客观公正地作出复查结论和决定,使申诉人彻底服气,息诉罢访。
  
  3.整合检察资源,充分发挥整体工作合力。根据刑事诉讼和司法工作规律以及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特点,建立上下一体、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机制。逐级建立刑事申诉检察人才库,整合检察资源,统一调配办案力量,有效发挥整体合力,切实扭转个别地方“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而有些地方常年“无案可办”等工作发展不平衡问题。
  
  4.增强司法公信,加大案件公开审查力度。基层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积极实践公开听证等案件公开审查方式,以公开促公正,增强执法公信力。要根据案件需要,积极开展公开审查活动,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建立有助于息诉罢访的公开审查新机制、新措施。要开展对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现场观摩、经验交流,不断推进和规范公开审查工作。
  
  5.完善律师参与,形成多元化解矛盾格局。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在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接待场所建立律师值班制度,积极鼓励引导申诉人自行聘请律师,为其代理申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申诉人因经济困难聘不起律师的,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积极动员具有业务专长、有群众威信的第三方人员参加刑事申诉案件化解工作,形成以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主、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解矛盾的工作格局,努力让申诉人感受到法律服务的便捷和诉求解决的顺畅。
  
  6.加强思想疏导,完善释法说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加大释法说理力度,以通俗的语言给申诉人解疑释惑,不但使申诉人知道“结果是怎样”,又让申诉人明白“为什么结果是这样”,使其心服口服、坦然接受。要把说服教育和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相结合,对维持原处理决定的,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教育引导申诉人接受处理结果,息诉罢访;对依法作出纠正原处理决定的案件,积极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决定,解决遗留问题。
  
  7.健全终结机制,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刑事申诉案件终结机制,对已经经过两级检察院复查且经过公开听证、评查的案件,除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外,应及时予以终结,不再启动新的申诉程序;对已经终结的案件,上级机关不予统计、不予交办。同时,对申诉之外的其它诉求,按照信访工作中分级负责、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最初案件承办地的单位予以处理。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如由于致害人行为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困难的等,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或者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8.强化源头治理,建立申诉风险提示制度。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切实提升检察机关整体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坚持纠错防错并举,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分析报告制度,充分发挥“质量检验”作用,注意从办案中发现原执法环节存在的问题、教训,总结反思并提出意见建议,反馈督促有关部门改进。积极开展申诉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切实把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充分发挥权利保障救济功能,促使案结事了。探索建立申诉风险提示制度,引导申诉人依法有序理性维权。
  
  9.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专业素质。进一步加强人员配备,把素质过硬、业务经验丰富的优秀检察人员安排到刑事申诉岗位上来,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实际的岗位练兵、出庭实战、案例研讨和业务竞赛等活动,注意培养精通多项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切实提高刑事申诉检察人员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复查复核证据、出庭支持抗诉、非法证据排除、做好群众工作、应对突发事件、化解矛盾纠纷等各方面能力,不断推进刑事申诉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
  
  (安徽省含山县检察院:赵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