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能否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

2017-04-28 15:59:51 127
2014年10月23日,被告罗某向原告朱某借款29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逾期不还,自愿承担10000元违约金,并按照月利率20承担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该案中违约金和利息究竟能否同时主张?主张多
  2014年10月23日,被告罗某向原告朱某借款29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逾期不还,自愿承担10000元违约金,并按照月利率20‰承担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该案中违约金和利息究竟能否同时主张?主张多少合理?
  
  首先,就违约金来说,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旨在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因此,违约金的性质不仅仅是赔偿性质,还兼具惩罚性质。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中原告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但是总计数额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木垒县人民法院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