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漏水致租户财产受损由房东赔偿

2017-05-05 14:39:59 98
近日,大关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黄某租赁被告李某房屋,后因房屋漏水致地板、家具受损而要求赔偿。 经审理,黄某为经营而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将其刚修建的房屋第一、二层租与黄某使用,并约定了在使用过程中,黄某的损失均由其自行负责
  近日,大关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黄某租赁被告李某房屋,后因房屋漏水致地板、家具受损而要求赔偿。
 
   经审理,黄某为经营而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将其刚修建的房屋第一、二层租与黄某使用,并约定了在使用过程中,黄某的损失均由其自行负责。黄某支付租金后装修房屋并投入经营。在经营过程中,三楼不时会漏水,黄某遂通知李某检修。某日上午,黄某二楼地板、家具被楼上漏下的水淹。双方因为损失赔偿协商不成以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李某辩称漏水事实属实,但咬定租赁合同中明文约定黄某承租房屋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黄某自行负担,且三楼已租赁给他人,漏水责任应由三楼的承租人负责。
 
   本案当事人双方虽然以房屋租赁合同作为诉求依据,但实际上核心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黄某作为一、二楼的承租人,有权向侵权人提出赔偿。虽然合同中约定由黄某自行承担损失,但本案中的损失是三楼漏水导致黄某受损,三楼不属于黄某的管理范围,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理应应该承担责任。而李某所述三楼租赁与他人,应该由他人承担责任,因为三楼的所有权人为李某,其出租与他人而损害黄某,黄某可以向其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三楼的承租人主张权利。经过释明,李某明白了法律关系,当庭对黄某进行了赔付。
 
  (作者:徐明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