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向调解组织反馈裁判结果列入诉讼程序

2017-05-18 22:08:23 132
本网讯(通讯员:周蒲丰)5月15日,为深化法院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改革,永善县人民法院把向有关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反馈裁判结果列入诉讼程序,对原来经相关组织、机关、机构调解未成又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在法院审结后,向原调解组织、行政机关
 本网讯(通讯员:周蒲丰)5月15日,为深化法院“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改革,永善县人民法院把向有关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反馈裁判结果列入诉讼程序,对原来经相关组织、机关、机构调解未成又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在法院审结后,向原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送达一分裁判文书,反馈裁判结果,并按诉讼程序一样落实。    
    今年一月以来,永善县人民法院在改革调研中发现,一些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未成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在法院审结后,原调解组织不知道法院的审理结果,希望知道法院的审理结果,以便总结经验,提高对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对此,永善法院分析认为,有关调解组织希望知道法院裁判结果的愿望,有利于提高非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能力,强化与法院的对接;法院向有关调解组织反馈裁判结果,符合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若干意见》中提出的有关要求,决定增加这一程序,开创这一做法。5月15日,制定下发了《永善县人民法院关于向调解组织反馈裁判结果的意见》,在全院执行。    
    永善法院认为,向有关调解组织反馈裁判结果,有利于完善诉讼调解机制与非诉讼调解机制的对接,有利于发挥人民法院在建设“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永善县人民法院的这一举措,将促进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的深度融合,相互联动,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丰富“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改革内容,增加“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活力,提高非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对社会的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