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肇事使第三人损害,另一方亦承担民事赔偿

2017-05-25 12:11:58 172
2015年8月,张某等人包乘王某的车辆回工作厂区,因车辆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发生翻车事故,造成驾驶员王某本人当场死亡,乘车人张某等八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张某将驾驶员王某的丈夫李某起诉至巴里坤县人民法
  2015年8月,张某等人包乘王某的车辆回工作厂区,因车辆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发生翻车事故,造成驾驶员王某本人当场死亡,乘车人张某等八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张某将驾驶员王某的丈夫李某起诉至巴里坤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就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展开激烈的辩论。
  
  该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被告李某虽不是直接侵权人,但侵权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侵权人王某驾驶的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且事故发生在有偿运输的过程中,夫妻共享车辆的运营利益,也应共担车辆的运行风险。其配偶李某作为机动车的共有人理应依据共有人在共有期间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来承担责任。故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宣判后,被告不服依法提起上诉,经哈密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依法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
  
  (巴里坤县人民法院:班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