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走出民事审判“案多人少”的“重围”

2017-06-07 23:05:39 57
近年来,特别是2014年以来,诉讼到永善法院的民事纠纷案件,总是一年比一年增多,导致法院民事审判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突破法院民事审判案多人少的重围,永善法院已采用诸如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干警素质、加快办案速度、实行绩效考核等多种措施,但
 近年来,特别是2014年以来,诉讼到永善法院的民事纠纷案件,总是一年比一年增多,导致法院民事审判“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突破法院民事审判“案多人少”的“重围”,永善法院已采用诸如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干警素质、加快办案速度、实行绩效考核等多种措施,但“案多人少”的矛盾仍未得到缓解。
  
  有观点认为,法院近年诉讼案件快速增长的原因,是经济发展了,社会矛盾纠纷增多了。调查的数据表明,近年社会的总的矛盾纠纷数,并未上升,而在逐年下降。以永善县为例,永善县2014年产生化解的矛盾纠纷数为6256件,2015年产生化解的矛盾纠纷数为6094件,2016年产生化解的矛盾纠纷数为5053件,2015年比2014年减少162件,2016年比2015年减少1041件。因此,认为法院民事案件增多的原因,是由于近年社会矛盾纠纷数增多而形成的,这个观点是缺乏事实依据的,是不能成立的。
  
  在分析法院近年民事案件增多的原因时,值得注意的是另一种现象:社会各种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数量在一年比一年减少。调查的数据表明,2014年,非诉主体年化解矛盾纠纷的件数为5048件;2015年非诉主体年化解矛盾纠纷的件数为4644件,比上一年2014年减少404件,减少8%;2016年为3430件,比2015年减少1214件,减少26.14%。而法院在这几年化解民事纠纷案件的数量却与此相反,在一年比一年增多。2014年,永善法院年化解矛盾纠纷的件数为1208件;2015年为1450件,比上一年2014年增加242件,增加20%,2016年为1623件,比上一年2015年增加173件,增加12%。
  
  以上现象可概括为“一多两少”,即法院民事案件逐年增多,社会矛盾纠纷发生总数逐年减少,社会调解组织调解案件数逐年减少。对法院民事审判近年出现的“案多”的原因,我们可作如下分析:
  
  一、法院诉讼解决纠纷的效力更高更权威。
  
  法院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当事人申请法院解决纠纷,可以做到“一步到位”,减少寻求非诉主体解决纠纷在解决不好的情况下,又向法院起诉的麻烦。
  
  二、部分纠纷的被告流动性大,非诉主体对这类纠纷无法解决。
  
  在解决纠纷过程中,被告不到场,非诉化解机制不能“缺席调解”,无法处理这类矛盾纠纷。数据显示,永善法院在近年审理的案件中,被告外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比例较大,并呈上升趋势。2014年缺席审判案件为149件,占同期受理民事案件数1303件的11.3%,[1];2015年缺席审判案件226件,占同期受理民事案件数1615件的占14%;2016年缺席审判案件256件,占同期受理民事案件数1859件的13.8%。对这类案件,原告为尽快从矛盾纠纷的困扰中解脱出来,纯粹不去找非诉矛盾纠纷化解组织解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少数原告对解决纠纷缺乏理性思考。
  
  少数原告在纠纷发生后,在寻求解决渠道时,缺乏理性思考,将能在社区、行业、单位、主管理部门或其他非诉组织化解的纠纷,不去寻求非诉组织解决,认为法院“要公正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法院改“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进一步方便了群众立案。
  
  从2015年5月1日起,永善法院按照上级的要求,改原来的“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进一步解决了群众的“立案难”问题,为许多应先经非诉调解组织解决的纠纷而未经非诉调解组织解决,直接进入法院进一步提供了方便。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法院增加人员编制无望,法院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会出现以下弊害:使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会进一步加剧,不利于群众就近、便捷解决纠纷,影响法院“简案快审、难案精审”,会增加当事人诉累,有悖突出人民群众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主体地位,会弱化社会自治功能。
  
  为使法院走出“案多人少的重围”,同时又强化人民群众在矛盾化解中的主体地位,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设置纠纷非诉解决优先程序。除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纠纷(案件)外,其余纠纷,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可选择诉讼途径解决、也可选择非诉途径解决的纠纷,规定须先经非诉途径解决,在非诉途径解决不了或当事人表示不服非诉解决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先经非诉调解组织优先化解,符合广大调解组织关于“小事不出户、大事不出村(社区)”、“跨户纠纷由调解小组负责调解,对复杂的矛盾纠纷会同社区(村)调委会及有关部门集中调解”的意愿,符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部门制定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的规定。对应经非诉矛盾纠纷化解主体“优先化解”的,又不接受“引导”、“委派”、“委托”调解的,法院给予引导,帮助对接,但不予受理。
  
  二、强化对当事人选择非诉机制解决纠纷的引导。
  
  要将矛盾纠纷的“属地管辖”、“谁主管、谁负责”等规定落到实处。一是引导当事人到相关调解组织解决纠纷;二是引导当事人找主管所诉矛盾纠纷的单位、部门去解决纠纷;三是有针对性地为当事人做好对接工作,引导当事人找到解决其矛盾纠纷的“门”,作出理性选择。
  
  三、提高非诉机制化解纠纷的地位。
  
  一是强化人民调解组织的“第一道防线”和“前沿阵地”作用。调解组织对自己所辖区域、所辖行业出现的矛盾纠纷要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干预。二是要不断提高非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他们在所辖地区、所辖行业、所辖部门化解纠纷中的地位作用。三是搞好司法确认,维护和支持非诉调解组织依法依理依公序良俗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增加当事人、增强社会对非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信任。四是做好“意见反馈”。永善法院已制订出台《永善县人民法院关于向调解组织反馈裁判结果的意见》,规定:法院凡所作出的裁判,凡经调解组织调解、仲裁过的案件的生效裁判,都送达一份给原调解组织、原调解行政机关、原仲裁机构,并向调解组织进行必要的释明,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交流,提高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提高其在群众中的信任度。
  
  (通讯员:周蒲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