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安装滴灌后能否增加承包费

2017-08-16 17:37:06 175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8日,原告姚某与被告尚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姚某将承包200亩土地承包给尚某,承包期限3年,至2018年秋季,承包费每亩180元,在承包期内,如土地变动或产生其他费用,由姚某负责,承包费一次性付清等内容。签订合同后,尚某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8日,原告姚某与被告尚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姚某将承包200亩土地承包给尚某,承包期限3年,至2018年秋季,承包费每亩180元,在承包期内,如土地变动或产生其他费用,由姚某负责,承包费一次性付清等内容。签订合同后,尚某于合同签订之日已一次性付清承包费。2015年10月,按照国家富民补贴政策,雀仁乡河东村统一安装了滴灌。现姚某要求尚某增加承包费,双方发生争议,姚某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土地安装滴灌后姚某是否有权请求增加承包费。
  
  【裁判要旨】
  
  木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与尚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姚某要求增加承包费,尚某不同意增加土地承包费,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依法不能变更合同内容。另该合同已经履行两年,安装滴灌的事实虽然存在,但双方利息没有因此明显失衡,不符合法律关于公平原则的适用条件,不能适用公平原则。综上,姚某要求增加承包费属于擅自变更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姚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合同订立后单方能否变更合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对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则限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或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促进交易和经济发展。
  
  具体到本案中,姚某要求增加承包费尚某不同意,双方就承包费的变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依法不能变更合同内容。姚某要增加承包费属于擅自变更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姚某的土地上虽然安装了滴灌,但因该合同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土地的此种改良也未造成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显失公平,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对姚某造成明显不公,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的条件。故姚某单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于法无据,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不予支持。
  
  (木垒县人民法院李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