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人民检察院否决一起申请国家赔偿案件

2017-08-29 14:29:36 187
本网讯(刘磊)近日,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办理了一起国家赔偿案件。经马某某申请,要求对被羁押期间限制人身自由和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进行赔偿,雷波县检察院受理并审查该国家赔偿案件。因其属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
 本网讯(刘磊)近日,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办理了一起国家赔偿案件。经马某某申请,要求对被羁押期间限制人身自由和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进行赔偿,雷波县检察院受理并审查该国家赔偿案件。因其属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规定属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雷波县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马某某不予赔偿。
  
  原案为马某某涉嫌多次盗窃,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及其母亲的证言均证明其已满16周岁,该案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过程中,马某某及其家人提出其实际年龄未满16周岁,经委托司法鉴定,马某某骨龄为15.9岁,雷波县检察院遂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予赔偿决定作出后,承办人依法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读了案件赔偿决定书,详细解释了不予赔偿的理由,并认真解答了马某某家属提出的问题和疑惑。本案件的办理,是深化检察公正、公开,是开展“四对照四提升,做忠诚卫士”专题教育活动的生动实践。控申科检察官还分别从法律、事实、情理等方面对马某某家属进行了释法说理工作,建议马某某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生产劳动自食其力,以实际行动为建设法治、和谐社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