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

2017-09-04 20:50:11 73
摘要:合同解除虽然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但当事人有不可随意的、肆无忌惮的行使合同解除权,当事人要解除合同必须满足双方合意或者第94条之规定。实践中,当事人解除合同往往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也可能因自己解除合同的行为而导致对方利益受损害
 摘要:合同解除虽然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但当事人有不可随意的、肆无忌惮的行使合同解除权,当事人要解除合同必须满足双方合意或者第94条之规定。实践中,当事人解除合同往往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也可能因自己解除合同的行为而导致对方利益受损害。因为,法律必须规定合同解除的效力和后果,以规制双方当事人。
  
  一、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合同解除制度中的核心问题,涉及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是否需要恢复原状等问题。虽然,《合同法》第97、98有所规定,但何时恢复原状,何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何时赔偿损失,其具体内容和请求权的基础又是什么,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有关合同解除效力的相关学说
  
  目前,如何认定合同解除的效力,在解释上仍有不同的可能性,归纳起来有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折衷说、清算了结说。
  
  第一,直接效果说。认为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
  
  第二,间接效果说。认为合同本身并不因解除而归于消灭,只不过是使合同的作用受到阻止,其结果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发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发生新的返还债务。
  
  第三,折衷说认。为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自解除时归于消灭(与直接效果说相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而是发生新的返还债务(与间接效果说相同)。
  
  第四,清算关系说认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于双方的给付义务已经履行时,则建立了返还义务,解除权只是变更了合同之债关系的内容,其债之关系仍然存在,因解除而在内容上变更为清算关系。
  
  事实上,上述前三种学说就能有不足之处。直接效果说简单地认为已经履行的当然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合同法规定不一致,而且如果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并且已被消耗的无法返还。间接结果说认为合同本身并不因解除而归于消灭,否认了合同解除后原先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特点;折衷说称“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不合事实与逻辑。
  
  (二)我国关于合同解除效力的法学理论基础
  
  根据《合同法》第97、98条规定来看,清算关系说更符合我国现阶段合同解除制度。首先,清算关系说认为合同解除并不使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而是将当事人从未履行的给付义务中解脱出来,并且在继续存在的合同框架之下将所履行的给付回转成为清算了结关系,在清算了结最终结束之前,合同继续存在,因此违约金、债之担保、纠纷解决等结算和清理条款仍可适用。其次,根据清算关系说,合同解除后得请求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这样更有利于守约方的利益保护。第三,合同解除是将当事人从未履行的给付义务中解脱出来,即未履行的给付免于履行,这已经足以使解除权人摆脱合同义务的束缚,也能够使其回复交易自由。第四,清算关系说恰恰是认为合同解除的目的,不仅在于使解除权人自契约约束中解脱而己,更使双方负有返还给付之义务。
  
  二、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规定和理论界学说,合同解除后将会发生三种后果: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赵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