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孩子的钱怎能不给?

2017-09-12 10:03:47 148
2017年5月2日,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了一件普通至极却是又发人深省的执行案件。 案情简单回顾: 申请人:杨某,女;被申请执行人:肖某,男。 双方原为夫妻关系,育有一子,现就读于某大学。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按时支付孩子上学
 2017年5月2日,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了一件普通至极却是又发人深省的执行案件。
  
  案情简单回顾:
  
  申请人:杨某,女;被申请执行人:肖某,男。
  
  双方原为夫妻关系,育有一子,现就读于某大学。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按时支付孩子上学的生活费、学费。
  
  案件办理过程:执行法官在规定期限内向肖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同时与肖某电话沟通,希望肖某能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令执行法官瞠目结舌的一幕出现了:肖某突然提高声音分贝,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矢口否认;对于支付孩子生活费、学费断然拒绝;对于执行法官的好言相劝反而恶言相向。至此案件办理陷入僵局。
  
  执行工作是法治公正的最后一道栅栏,执行法官不能因为执行工作出现阻碍而退缩,需要另辟蹊径软硬兼施,需要对被执行人进行情理、法理双管齐下开展工作。
  
  第一步,再次与肖某进行思想软化工作,从道德层面入手,夫妻双方虽然婚姻关系破裂,但是毕竟曾经感情真挚,况且父子关系犹在,虽然出现阻滞,但是毕竟血脉相连。执行法官从这方面与肖某开始第一轮的“感情”沟通,电话那头的肖某沉默了,执行法官此时对案情的进展已经有了较大的把握。
  
  第二步,执行法官与肖某沟通完第一步后立刻趁热打铁,严厉的告知拘执的严重后果,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会将肖某纳入失信人名单,对其生活、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肖某再一次沉默了下来。
  
  第三步,告知肖某,法院已经对其个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查封,肖某此时才反应过来这是他的工资卡,但为时已晚。肖某希望法院能给他一点时间考虑,执行法官见肖某语气不在强硬、态度已经软化,便同意了肖某的要求。
  
  案件办理到此地步,执行法官已经“胜券在握”稳坐钓鱼台了。果不其然,肖某随后就向执行法官表示,同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至此,案件执结。
  
  案件警示:对于长期奋战在执行一线的办案法官而言,在坚守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法律圣神不容玷污的基本原则下,办理每一起案件都需要“对症下药”,同时也需要给被执行人一个自我反省的时间、空间。办理案件的过程其实也是法治宣传的过程,不能为办案而办案!
  
  法律不止是维护当事人权益,更应该通过法律警示违法犯罪人员对法律心生敬畏,进一步规范自我言行,达到治病断根,不再以身试法的目的!
  
  援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曾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