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2017-09-28 15:56:30 144
尊重妇女、保护儿童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表现,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程度则更是衡量社会文明的一个比较重要的标志。作为执法机关,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多年来,阿克
 尊重妇女、保护儿童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表现,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程度则更是衡量社会文明的一个比较重要的标志。作为执法机关,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多年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始终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充分发挥法制教育阵地作用,利用自身优势,努力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及青少年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应有的法律保障。
  
  一、当前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状
  
  妇女儿童地位不断提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包括新修订的《婚姻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成的比较完善的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同时国家还制定了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使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在司法机关的大力保障下,妇女儿童的维权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广大妇女儿童的政治地位、家庭地位、经济地位有了明显提高,男女平等的社会文明新风尚已经逐步形成,妇女参政议政的总体水平有明显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可以说顶起了经济发展的半边天,妇女儿童在家庭中的地位有了提高,受到了家庭成员的尊敬,妇女儿童应享有的权益基本上得到了保护。
  
  出台司法文件依法保护。针对当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关键领域和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果断出手,制定司法政策文件,给予特殊群体充分保护,措施更有力、程序更严谨、领域更全面。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上述指导意见,明确了“奸淫幼女明知认定标准”“教师、监护人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从重处罚”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法律政策适用,受到好评。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有关部门起草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公安出警、处置、带离,民政接受、临时监护、调查评估、起诉、安置,法院受理、审理,检察机关监督”等核心环节和关键流程,激活了监护资格撤销制度,建立了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跨部门协作体系,确立了未成年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的工作机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确立了公权力对家庭暴力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等原则,规范了对家暴行为的发现、干预机制,创设了接报单位负责制、强制报告制、特殊人群特殊保护制,明确了认定家暴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从严与从宽处罚的量刑尺度。文件的出台有效推动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工作,在遏制家庭暴力犯罪上初见成效,受到好评。2016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秉持依法从严惩治精神,并坚持区别对待,对规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审理、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依法从严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2013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共计一审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3713件,判处犯罪分子6294人。随着持续高压严惩和综合治理措施的逐步落实,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数量自2013年起呈逐年下降趋势。依法从严惩治性侵害犯罪。2013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强奸犯罪案件85768件,判处犯罪分子79820人;审结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案件8762件,判处犯罪分子8286人;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判处犯罪分子8989人。在依法从严惩治各类侵犯妇女儿童犯罪的同时,人民法院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关口前移。2016年,全国法院共发出人身保护令680余份,有效震慑了家庭暴力的施害人,及时阻挡了对妇女儿童的暴力伤害。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精心组织,整体联动,依法维权
  
  妇女及未成年人是社会、国家和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他们又是整个社会的弱势群体,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因此,阿克苏地区中级法院从维护社会安定和家庭和睦以及落实党和国家对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措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角度出发,提高对维护妇女、儿童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的认识,对侵犯妇女、儿童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和打击。
  
  1、重视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贯穿于审判工作各环节中。为依法维权,阿克苏地区中级法院分别在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设立了少年法庭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专门法庭,由庭长和几名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作风踏实、工作细致的法官组成案件审理合议庭,实行专人审查,专人办理。多年来,妇女儿童案件合议庭成员较为固定,工作不断,人员不减,作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维权”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交流经验,解决问题;并不断调整充实力量,保证青少年维权工作健康顺利开展。近年来,阿克苏地区法院把深入开展妇女儿童维权活动纳入争创“两满意”活动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整体推进工作全面开展。
  
  2、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近年来,国家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以刑法、民法等为主要手段,包括各种单行法规、条例、司法解释等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不仅是调整有关妇女、未成年人权益法律的规范,而且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及妇女、儿童及未成年人权益各类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为提升法官素质、提高案件质量。阿克苏地区法院长期以来坚持定期组织审判人员认真深入学习贯彻上述法律、法规,并在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针对妇女、儿童的心理、生理等特点,组织开展对妇女、儿童心理、生理和教育学、婚姻家庭学、犯罪学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以提高维权审判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依法审理好此类案件打牢基础。
  
  3、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审理危害妇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阿克苏地区中级法院始终将保护妇女、儿童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作为工作重点,依法优先审理、执行涉及妇女、未成年人维权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审判残害妇女、儿童的各类刑事案件。对涉及妇女、未成年人抚养费等案件,优先审理、及时执行,并限期完成办结;对侵害妇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人身权利的犯罪,坚持做到依法严惩,绝不手软;对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物质精神损失的案件,采取附带民事赔偿的方式依法予以赔偿。
  
  二、多措并举,依法维权
  
  第一、改进审判方式,提高审判工作人文性。阿克苏地区中级法院在对妇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充分考虑妇女、未成年人自身的性格弱点及文化素质、家庭地位低、易被侵害而走向极端的特点,选调审判经验丰富的庭长或审判员,及工作细致、感情细腻的女法官组成专门审理妇女、未成年人犯罪的合议庭,缩小审与被审的距离,减少被告人的心理压力。在庭审前,充分了解被告人的家庭环境、受教育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从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动机。在庭审中,在掌握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无论是在法庭调查、辩论、陈述还是最后的宣判阶段,与检察机关协调配合,坚持寓审于教、寓教于审,或亲情感化,帮助其认识犯罪危害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的影响,从而达到使其认罪服法,降低重新犯罪的机率。例如:发生在兴隆街蒋某等三人伤害致死一案,三个初中肄业生在游戏厅相识,继尔逃学、欺骗父母并迷迹于游戏厅,背着家人在外租房子,当没钱玩游戏时,竟将游戏厅业主的七旬老人作为杀害对象,残杀老人后,毫无恐惧之感,仍在游戏厅玩耍,当被抓捕后,还觉得问题交待了就可以回家,这三个孩子都有着相同的家庭经历,父母离异或单亲家庭,针对成长于这种家庭环境的孩子,我们找来其家长,了解他们对孩子的教育管理方式、亲情态度,明确监护失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庭审中,有一被告,父亲被判刑正在服刑,母亲被劳教,我们及时通知其母所在的劳教所,令其到庭参加庭审,让其感悟到父母对孩子的影响力,休庭时,让母子交谈,母子抱头痛哭,后悔未及。用这种亲情力量,感化他们,认罪服法,改过自新。
  
  第二,充分保障女性、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以诉权保障实体权利,这是阿克苏地区中院一贯坚持的原则。从近年来受理案件情况来看,妇女主动提起诉讼的居多。妇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占相关案件总数的86%,体现了当代妇女文化程度、文化素养的提高,经济社会地位的上升,法律维权意识增强的特点。从妇女的诉求来看,她们在相关诉讼中积极主动为自己争取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平等处理家庭财产的权利。在案件审理中,该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妇女隐私、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坚决贯彻不公开审理的诉讼原则,依法保护了妇女、未成年人罪犯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另外,对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地位低、法制观念淡薄的女性、未成年罪犯尽力提供法律援助,对不请辩护人的,指定辩护人或通知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参加诉讼,尊重他们的人格,在充分保证了他们的辩护权的同时,对其他诉讼权利也给予他们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慎重判处女性和未成年人罪犯,将严格执法与维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从刑事一审案件来看,女性犯罪(包括被害人为女性的)占案件总数的10%左右;未成年人犯罪的占案件总数的7%左右。女性犯罪往往与家庭纠纷、婚姻不幸密切相关,但是作案手段往往恶劣残忍,不计后果。我院在审理中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剖析犯罪原因,分析犯罪心理,适当同情和关照,给予恰当的判决。对审理的女性犯罪案件在量刑时都结合考虑该犯在案情中是否有弱势原因而导致犯罪的因素,给予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对于受害人和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一般坚持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告人从轻、减轻量刑或免除处罚。该院审理的一起抢劫案中,案犯为一15岁的在校学生,看见一人使用手机,心生羡慕之情,于是将其打伤后,劫走一部价值800余元的手机。案发后,被告人后悔莫及,其父母主动为被害人支付了医疗费。经我院合议庭讨论,鉴于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其父母又能主动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又如对一些不明真相,被蒙骗或胁迫参加讲经传教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学生,针对其行为予以免刑或建议劳教处理,以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四、发挥审判作用,审理好妇女、未成年人维权案件。民事审判工作是法院作为执法机关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阵地,一些看似很小的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不好,极易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给社会带来大量的不安定因素。为此,该院民庭的法官们,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严格依法办案,认真贯彻执行《妇女儿童保障法》,充分考虑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近两年来我院民庭法官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盲目地直接判案,而是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弘扬社会公德和社会美德,做好调解疏导工作,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年初在处理一起因男方重婚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民庭几位法官在判决中充分考虑无过错女方的权益,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依法倾向女方。近年来,该院受理审结的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中,法官在庭前、庭审、庭中尽全力做了大量的疏导、调解工作,多数案件最终是以撤诉、调解的方式结案。一方面充分保障作为弱势一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他们的伤害,保障他们尤其是未成年人在今后生活中健康成长。
  
  第五,注意方式方法,寓教育于办案之中。刑事审判庭十分注意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的生理特点,采取区别于一般刑事案件的办案方法,寓教育于办案之中,做到惩教结合。一是改变讯问方式,不训斥、不挖苦,以谈心的形式与其交谈,以消除其畏惧心理和抵触情绪;二是限制案件的公开范围,做好案件的对外保密工作,保护未成年人脆弱的情感和自尊心,为日后的教育、感化、挽救奠定基础。如法官到其所在学校或家里调查、走访时不开警车、不穿制服,以减少案件给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压力;三是拓宽办案视野。不仅要审查案件事实、证据,还要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及其家庭、学校、社会环境,了解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以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四是形成办案合力。对开庭审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积极组织公诉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对未成年被告人共同进行帮助、教育。
  
  三、发挥法制教育阵地作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首先,加强院校联络,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阿克苏地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为86.2万余人,占全区人口总数的39.3%。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约占我院审理刑事案件犯罪人数的9%左右,这是一个触目惊心的数字。学校、家庭、社会都有责任关心未成年人,而学校作为青少年的教育、管理部门,有责任为孩子提供一片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净土。随着青少年犯罪人数呈现出逐年增多的态势,中小学已普遍将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学生犯罪既是学校的迫切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重大责任。我院多年来在搞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同时,主动走出法院,联系学校,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青少年的法制意识。近年来,我院维权合议庭的法官们深入地区一中、二中、五中、艺术学习、供销学校、党校、电大、部队等单位作法制报告、讲课42场次,听课学生达3800人次。一名副院长、四名业务庭长分别担任地区一中、二中、地区师范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制副校长,选择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普法。此外我院还积极配合地区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开展妇女儿童维权活动,通过这些扩展延伸教育,让全社会都来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使广大青少年接受最直观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
  
  其次,加大帮教力度,降低重新犯罪率。帮教工作是维护妇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一种有效延伸,也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庭审前,法官们认真了解犯罪原因和动机,个人简历及成长环境,切实掌握准确无误的背景资料,抓住犯罪人的感触点,以易于接受的方式对其进行感化;庭审中,通过公诉机关、近亲属有的放矢的共同帮教,寓情于法,寓理于法,让犯罪人产生自责心理,自觉痛改前非,真正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审判效果。
  
  此外,加强教育,扩大宣传,逐步提高妇女、未成年人法制和自我保护意识。该院在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中,不仅把维权充分体现在审理案件中,还把维权延伸到法制宣传和教育上。结合审判工作,通过庭审活动、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宣传维权工作,讲解法律法规,既增强妇女、儿童和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教育他们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全社会关爱女性,关心未成年人意识逐步提高,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妇女、儿童及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良好氛围。
  
  近年来,依据妇女、儿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的通力合作下,我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正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稳步前进。但是,我们同时也看到,我们面临的社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因此,我们将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法制环境。
  
  (阿克苏中院  李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