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法院应否受理?

2017-10-09 14:36:16 56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立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在立案前的形式审查阶段不易被发现,却在受理后的审查环节,发现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立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在立案前的形式审查阶段不易被发现,却在受理后的审查环节,发现案件并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以法院对审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规定作出了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即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实践中,案件经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又就同一标的、同一理由再次起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前(2015年2月4日以前)已有明确的规定,即法院参照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此规定,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予受理。2015年2月4日以后,随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正式实施,其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换句话说,就裁定驳回起诉案件而言,只有经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且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受理。其余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的,一律按照申请再审处理。
  
  (作者: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