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一履行 追偿权利便享有

2017-10-23 17:11:55 132
本网讯(黄丽)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杨某因其妻生病急需用钱,于2015年4月18日由颜某担保出具借条向成某借款25000元,约定月利息为750元,借款时间为2015年4月18日至2015年10月18日。还款期限届满后杨某未履行约定的偿还义务,成某
     本网讯(黄丽)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杨某因其妻生病急需用钱,于2015年4月18日由颜某担保出具借条向成某借款25000元,约定月利息为750元,借款时间为2015年4月18日至2015年10月18日。还款期限届满后杨某未履行约定的偿还义务,成某多次催要无果,便要求颜某履行担保义务。2016年12月18日,颜某代杨某偿还成某借款本金25000元,并应成某的要求按2%的月利率计算支付了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的利息10000元,两项合计35000元。因杨某不愿偿还颜某代其偿还给成某的钱,颜某便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
  
  经审理,法院确认了颜某作为担保人代杨某偿还借款本息共35000元的事实,遂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原告颜某归还人民币35000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