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并非可追溯

2017-12-07 19:55:05 51
支付抚养费作为父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但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离婚时抚养子女方要求追溯对方未尽抚养义务期间的子女抚养费,该如何处理? 法官,我老婆何某起诉与我离婚,我要求从2005年7月起,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支付抚养费作为父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但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离婚时抚养子女方要求追溯对方未尽抚养义务期间的子女抚养费,该如何处理?
  
  “法官,我老婆何某起诉与我离婚,我要求从2005年7月起,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至子女18周岁止,这样才符合情理。”马某认为何某现在才起诉,是在规避抚养费。
  
  “这种女人,孩子生下来就不管不问。现在孩子快成年了,回来起诉离婚,应该把这么多年的抚养费搂底算才行。”旁边一位认为何某未尽抚养义务期间,也应计算抚养费给马某。
  
  原来,家住永善县大兴镇的何某,2001年与马某生育小马。后何某长期在外打工,现何某回来起诉与马某离婚,只同意支付小马1年多的抚养费。
  
  庭审中,马某亲属均证实了何某在外打工,与马某分居生活多年。而多年来,小马一直由马某照顾,何某未尽到对小马抚养义务的事实。何某对该证言未提出实质性的质证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与马某分居生活多年,经劝说双方和好无效,应准予离婚。小马一直由马某照顾,生活上对马某已形成依赖,由马某抚养较为适宜。对于小马的抚养费,马某要求从2005年7月起计算至小马18周岁止的意见,因马某与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某拒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马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为小马请求何某支付抚养费。马某也未及时起诉要求与何某离婚,并要求何某支付抚养费。现马某提出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何某支付马某子女抚养费的时间从2017年12月起至小马18周岁止。
  
  法官寄语:我国《婚姻法》作出了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规定。故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时间原则上是从父母双方离婚后开始计算的。我国《婚姻法解释(三)》也作出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所以,对拒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父母,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父母一方起诉与另一方离婚时,要求追溯另一方负担未履行子女抚养义务期间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通讯员:陈祖宣)